注会综合阶段经验及知识点归纳 - 图文(12)
1.增值税方面:该项损失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项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范围,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项存货被盗损失的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即36.5万元(117-0.5-80),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等。
(9)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011年真题考了适用条件(5点: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的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份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代表2012年就不考了,非常重要的考点,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五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熟练掌握
债务重组:三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
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则支付的货币资产按照普通债务清偿进行税务处理,双方都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剩余部分进行的债转股再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股权收购:五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④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关键点: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③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④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税法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未持有百分百股权的,算收购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具体规定: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6.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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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6.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 此处隐藏:10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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