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4月人民时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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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是“先诊疗后付费”,还是其他医改探索,如果能调动各方积极性,让医患各方都享有应得利益,这样的改革,才会落地生根,受到社会欢迎,得到更大推广。当下我们很多的医改措施,恐怕也都需要多一些“双赢”思维,不断破冰前行。
谁来给出租车一个导航定位
给出租车行业一个科学、明确的定位,不仅关系到行业自身发展,也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关系居民幸福指数
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联手出拳,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劳动关系,合理确定承包费用,确保司机休息休假权。被“份儿钱”、油钱、工钱困扰多时的出租车司机,终于有了新盼头。
出租车虽小,却是民生大事。一方面,我国200多万“的哥”、“的姐”,流动性大、聚集性强,深刻影响着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随着百姓收入的提高,出租车不再贵族化,而是与大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
出租车虽小,管理起来却很复杂。由于各地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各异,从业门槛不一,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可能“一刀切”。近些年来,不少城市出租车拒载现象严重,甚至出现过停运的极端个案,在很大程度上与劳动关系不规范、承包费用不合理、司机权益难得保障有关。如今,国家三部门携手诊病,听取社会迫切呼声,开出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子,可谓“对症下药”。
当然,要破解“打车难、服务差、黑车多”等出租车业怪现状,这张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药方,恐怕还只是根治的第一步。 出租车不是孤立存在的交通工具,而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分子。由于城市道路交通存在占地、占道的问题,受到土地制约,运输结构中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然而,由于载客量小,出租车是否属于公交工具,是否算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至今仍没有定论。
由于始终缺乏科学、明确的定位,出租车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常常缺席。出租车投放总量究竟需要多少、行业是否可以完全市场化、地方财政是否给予补贴、与城市公交车如何比价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一直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这些待解的难题又衍生出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导致了不少城市的“打车难”现象。 尽快给出租车一个科学的“名分”,也许难度不小,但看来难以回避。这不仅关系行业自身发展,也影响着城市规划布局,关系居民出行幸福。如今,医院、商场等乘客密集区的出租车需求缺口很大,亟须建设出租车免费停车位;出租车司机的吃饭难、如厕难等“老大难”问题,呼唤加快建设配套服务点。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长期投入、动态管理。如果出租车行业定位模糊,资金从哪里来、又采取怎样的管理模式,势必也将陷入争议。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难成。如果说,规范劳动关系是为出租车司机的权益“保驾护航”,那么,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尽快“导航定位”。
厘清权责方能遏制临时工乱象
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 “临时工乱象”有望得到治理。日前,黑龙江省出台的行政执法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这些年,“临时工”成了网络热词,特别是一些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其暴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形象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一些负面新闻的“主角”: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雷人雷语的还是“临时工”??这就涉及临时工的权责界限问题。
执法权力的授予和使用本应是谨慎而严肃的,临时聘用人员有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本不是问题。然而,事实上,当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一句“协助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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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无法厘清临时工权力和责任的边界。这让很多用人单位打起了“擦边球”,临时工干了不临时的活,甚至拥有了本不应有的执法权力,而在少数地方,临时工们还成了基层行政执法的“主力军”。在难以约束的情况下,私用滥用公权的现象,在临时工们身上发生的概率较高。
尽管“临时工现象”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小风险,但对一些部门和机构来说,“好处”也很明显:经济成本较低,用人单位支付的临时工福利相当有限,劳资关系非常简单;管理成本和违规成本较低,用得不顺,出了问题,单位一“开”了事。
问题在于,随着“临时工乱象”的日益受关注,无论是行政权力机关还是公众,对此都相当不满。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黑龙江等地从权责边界上加以厘清,并特别针对临时工的执法资格给予明确说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更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将执法管理工作做好。“临时工乱象”的背后,既有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短缺的原因,也有执法主体不统一、法律规定模糊等问题。将临时工排除在执法队伍之外,仅仅是第一步。要实现文明有序的行政执法管理,还需要相关部门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整个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创新。
生态补偿亟需法律护航
游的山青了、水秀了,但当地居民却因“无工不富”依然贫穷,这种“保了生态、饿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牺牲”的环保困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反映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公平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近日,浙江、安徽两省经过多年酝酿、反复磋商形成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也是我国跨省域生态补偿中的首个“吃螃蟹者”,无疑为走出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生态利益具有正外部性,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受益者无偿或低成本占有生态利益、生态保护者付出却得不到相应回报的矛盾将会出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之间的“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
自上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已经在森林、草原、流域、湿地、区域、海洋、矿区等七大领域开展了生态补偿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机制迈出实质性步伐,部分省市初步建立了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然而,困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补偿领域和主体、客体不明确,造成生态受益者与生态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脱节;补偿方式单一,标准偏低,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影响了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而补偿资金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体系,也制约了可持续效果。 生态补偿制度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提供保障,则会陷入“只说不做”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中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需求,因此亟需针对生态补偿制定专门的立法,这也是“十二五”规划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目标。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和原则、领域与补偿对象,以及标准、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等内容,都还需进一步规定,建立起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 生态补偿“知易行难”,以新安江为代表的生态补偿试点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相信随着生态 …… 此处隐藏:34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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