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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稿 - 图文(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9
导读: (范围) (系属) 物 权——— 依物之所在地法 (范围) (系属) 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范围) (系属) 连结点:国籍、物之所在地、行为地?? 六、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

(范围) (系属)

物 权——— 依物之所在地法 (范围) (系属)

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范围) (系属)

连结点:国籍、物之所在地、行为地??

六、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1.举例:

A.德国法:“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的,依德国法” B.法国法:“不动产,即使为外国人所有,亦适用法国法”

C.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2.对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理解:

从以上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实例来看,多数情况是附条件地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是单边的,而非双边的;是具体而确定的,而非有待选择的。单边冲突规范适用于对特殊问题的特别解决。

2.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是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准据法的确定取决于连结点之所在。

2.1.举例: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B.人的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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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D.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2.2.对双边冲突规范的理解:

双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具有双边性,即待确定性,由此决定它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双边冲突规范隐含了对内外国法之间和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平等对待之原则,但适用双边冲突规范有时会导致将要适用某个有损于本国主权或公共利益的外国法,这时该双边冲突规范就会被审理案件的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排除适用。

2.3.试比较如下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

意大利民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德国法: “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的,则依德国法”

解说:前者为双边冲突规范,后者为单边冲突规范;前者解决问题时具有普遍性,后者解决问题具有特殊性;在规范的性质上,前者具有完备性和普遍适用性,后者则不具有。

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1.概念:含有两个连结点,并且要求同时适用该两个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2.举例看教材P.93:

1902年《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3.3.解说:采用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从维护法院地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本国公民的利益出发,对涉外民事关系从严处理。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在冲突规范中要求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必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3.4.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双边冲突规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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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认为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是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1.概念:指含有多个(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此类冲突规范可以分为2类:

A.任意选择(无条件选择)的。多个连结点所指向的多个国家的法律处于平等地位,无主次轻重之分,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加以适用。 举例:P.

B.依次选择(有条件选择)的。多个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先后之分,在选择适用时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中之一加以适用。 举例P.

4.2.解说:此类冲突规范多用于法院国认为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应尽可能使其有效成立或解除的情形。 四、连结点/连结因素

1. 概念: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将法律关系与某一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地点或因素。

分析以下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人的行为能力依人的本国法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 意义:1)形式上起着纽带或媒介作用;2)实质上反映法律关系与某地域的法律存在内在和实质的联系。 3. 连接点的分类P98

4.连结点确定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单一到可选择,从僵硬到灵活。 如: 1)属人法内容的变迁:国籍/住所——选择二者之一——习惯居所

2)“当事人选择” 3)“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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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系属公式P134

1.含义:指关于系属的一些固定的表达形式。 2.一些最基本的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属人法、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婚姻举行地法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

属人法: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本国法,或选择适用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英美法系国家坚持住所地法。

现在,“习惯居所地法”开始代替国籍和住所成为属人法的主要内容。 法人属人法是法人的国籍国法

第六章 准据法的确定 一、 准据法的概念:

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具体的实体法规范。

二、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缔约国为履行条约义务而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尽管是实体法),因不经冲突规范指引,不是准据法。

2.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冲突规范不是准据法。程序法也不能成为准据法。

3.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三、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

由于国际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涉及法院国的国家利益、公共政策、民风民俗,乃至法官个人的法律理念、好恶,准据法的最终选定通常是慎重考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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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多种,概括有如下:(P。141):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利益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

上述理论都是指导立法者在进行冲突规范的立法时和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选择准据法可以采取的一些立场、方法和角度。

试分析立法者制定如下冲突规范时所依据的理论: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1.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及司法,形成了不同的法域,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而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以地点、住所、居所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指向一个多法域国家时,可直接以连接点所在地区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此时不发生区际法律冲突。

2)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指向一个多法域国家时,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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