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稿 - 图文(2)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5.学说或法理
复习题:
1.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
3.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4.法律的域外效力 5.区际私法 6.人际私法 7.思考题:
有一越南女子与一中国男子相恋,现在他们欲成立合法夫妻关系,他们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假设女方现年19岁,男方现年28岁,怎样办理结婚手续最为妥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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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罗马帝国时期(即公元前5世纪—公元5世纪),调整罗马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2、西罗马帝国灭亡(476年)之后400多年间的种族法———极端属人法时代 各民族只遵守本民族的法律,或者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管辖区域,所以被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3、自10世纪起,欧洲封建割据时代属于属地法时代。此阶段,领土观念强化,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而不考虑外国人及其外国法因素,是极端的属地法时代。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地移居彼地,可能丧失财产、自由、原有的权利,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不利于通商和贸易。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 国际私法之父 1)产生时期:13世纪前后
2)产生的社会背景:当时意大利被分割成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也称为城市共和国,相当但不等同于国家)
3)法律背景:(1)罗马法(各城邦都适用,称为“普通法”) (2)城邦的法则(包括习惯法)(称为“特别法”)
(3)法律解决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各城市共和国在处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有“法则”时依“法则”解决;无法则时依罗马法。但当各城邦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没有解决规则。
4)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将法则区分为
(1) 物的法则:关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的规定,采属地标准,
即必须且只能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2) 人的法则:人的能力的规定,采属人标准,即本国法律有权管辖本
国属民,即使其在他国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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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混合法则:关于人的行为的法则,如契约,侵权行为。 在此划分的基础上,巴托鲁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冲突规则,如P37。
5)评价,P37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继承和发展。 1)时期:16世纪
2)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当时法国封建割据十分严重,法制不统一,北部、中部和南部分别适用当地的习惯法和教会法,南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也适用罗马法。
3)代表人物之一:杜摩兰,法国南部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主张属人主义。 主要观点:也将法律区分为人法和物法,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
4)代表人物之二:达让特莱,法国北方人,代表封建主阶级利益,主张属地主义。 主要观点:P38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代表人物:胡伯 主要观点:
1) 应主要依属地原则解决法律冲突。
2)出于“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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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4、法则区别说对欧洲各国立法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第3条包含的国际私法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重大意义(P.41)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近代:19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 一.德国学派
1.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P42)
1)主张: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何为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本义有“决定性的地点”之意。是指最能体现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之地方,或者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某个地方,那个地方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法”。
3)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解释: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 2.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 人的身份关系的本座—— 住所地 物权关系的本座———— 物之所在地 债权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 行为方式的本座———— 行为地 程序问题的本座———— 法院地
3.评价:
二.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国籍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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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各民族人都有权也应当按照本民族
的法律生活。在处理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2.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适用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当适用外国法会危害内国的公共秩序时,排除适用,改而适用法院地法。
三、英国学派 戴赛——既得权说
1.坚持法律的属地原则,不直接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
2.依外国法有效取得(依外国实体法或判决)的权利应为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如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内国法律规定、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国家主权相抵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美国学派
斯托雷——《法律冲突法评论》P46 主要观点: 1. 法律的属地原则
2. 法律而具有域外效力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
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亦即内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适用外国法)。
B.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人的能力、结婚、离婚、监护、继承、遗嘱、动产、不动产、合同等等)分析法律适用,确定冲突原则。
四、当代国际私法
1.英国:莫里斯的公平需要理论
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以保护双方利益,而非基
于礼让或保护既得权。
2.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 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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