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串讲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串讲
以征管法为主线,以税款征收为重点,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法律救济,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原理及计算,了解行政法基础、税收的刑法保障、及税收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需要掌握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理及行政法基础
(1)法的内涵: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的本质)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维护统治、执行社会职能)。
法律关系:宪政、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要素: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
精神财富、人身权)、内容。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法律规范结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条件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法的分类:
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系:按照世界历史传统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立法法》:
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一般法律、部分
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
程序:提出、审议(全国人大:大会一次审议通过;人大常委会:三读)、通过(表决制)、公布;
法律保留原则:十项专属立法权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事项、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法律相对保留事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税收基本制度。
行政法规:贯彻法律、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立法。
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部门规章:如上。
地方法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事务,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报批:自治区级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规章:不实行表决制。
税收规范性文件:
具有执行性(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具有创设性
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不包括税务所、稽查局及其他税务行政机构)
遵循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生效(原则上生效的时间应在文件公布30日后)。
管理:备案审查、文件清理、后评估、异议处理。
法律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行政法的特征:
内容上:研究对象的确定性(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内
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性、行政法中往往包含着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法律规范。
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数量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例外: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3)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税收征纳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
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
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有关单位)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为、财物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税务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受益权等。
(4)行政行为:特点: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力\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
税务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照行政行为是否可能反复适用(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行为适用的范围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进行选择: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为标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依照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二、税收相关法律应用
(一)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制约原则。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及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中,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由《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授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四是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管辖:税务行政处罚能常由税收征管关系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地。
注意:“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
2.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条件: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
程序:表明、告知、听取、填写、送达、备案。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稽查部门为选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一般情况下,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对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由主办人员查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立案,由办案税务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证。对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书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 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之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③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决定:给予、免除、不得、移送
执行:罚款包括当场收缴(2日、2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15日、3%)。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
2.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事项、设定权限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准印证):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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