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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5
导读: 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 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司法局律师科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提出本所意见

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

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司法局律师科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提出本所意见,于元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司法局律师科,同时抄报市律协秘书处

律师科电子邮箱:lzsfjlsk@http://doc.guandang.net

律协秘书处电子邮件:lx2821050@http://doc.guandang.net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按时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区各律师事务所。 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年度考核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七条 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为: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度、统一收结案审批、年度考核、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3.依法纳税的情况;

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5.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7.管理、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9.投诉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五)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本所党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2.对律师党员的教育工作情况,落实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组织本所律师党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对律师党员的管理、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情况;

4.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5.党员律师参政议政情况;

6.新发展党员情况;

7.党员受纪律奖惩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情况;

2.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3.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被投诉、举报、惩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接受调查情况;

4.认真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情况;

5.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6.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七)自治区司法厅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法定设立的条件;

(三)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四)认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各类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六)依法缴纳税款;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八)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

社会保障等基金;

(九)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十)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一)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十二)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 …… 此处隐藏:53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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