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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改革六十年(修改稿)(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保荐责任。有学者从券商在证券发行上市时由“推荐”到“保荐”的发展变化入手,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分析了保荐人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即保荐责任,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规定保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待保荐人

保荐责任。有学者从券商在证券发行上市时由“推荐”到“保荐”的发展变化入手,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分析了保荐人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即保荐责任,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规定保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待保荐人制度发展成熟后,可将保荐人的严格责任修订为过错责任。在诉讼解决机制上,一是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二是发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诉讼的权利。要正确认定保荐人的责任,还要处理好两个关系,首先是要处理好保荐人的责任与主承销商的责任的关系,其次还应当处理好保荐人的责任与中介机构的责任的关系。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在保荐人责任上存在以下问题:(1)责任定位不科学。我国保荐人制度采取的是从公司上市辅导到上市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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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景轩:“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初探”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孔翔:“我国需要什么样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第2期。 19

王远明,陈凤:“由“推荐”到“保荐”——论证券上市保荐制度中的保荐责任”,载于《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一期。

后一段期间监督的“一条龙”式服务,保荐人所从事的保荐工作相当繁重,各阶段和各方面的工作都需要保荐人的参与,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保荐人不得不把有限资源分配到对重大问题的分析和后期督导等工作上,弱化了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和承销阶段的专业努力。(2)责任划分不明。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证券法》对保荐过程中相关主体责任划分很不明朗,不利于保荐工作顺利进行,不利于责任的认定和追究。(3)保荐人责任过重。保荐人不能参加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即使参加,也没有投票权,对一些涉及违法违规的决定不能产生实质影响,可是却要确保发行人所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另外也有学者探讨了保荐人责任集体保险机制,论者通过借鉴香港的制度按排,认为我国保荐人责任集体保险机制的构建可以选择1至2家内地有较强实力的保险机构作为保荐人集体保险计划的承办者;由该机构进行市场调研和进行损失及风险评估,制定出总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总额和具体的保险计划;对保险计划进行分解,保荐人首先要缴纳一定的基本费用,这个费用主要用来维持保险机构日常运作,可以采用平摊的方式;在此基础上保荐人将根据一定的参考标准缴纳不定额保险费用。已经发生质量事故并获得赔偿的保荐人应该在新的保险阶段缴纳额外的保险费用。与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相适应,还需将内地的“双保荐制”过渡到“单保荐制”,并建立对保荐人的责任仲裁体系。

(三)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融资融券交易或者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其差额部分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借贷而补足。目前,国内对于证券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我国是否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中强制平仓的性质及相关的完善等问题上。

1. 对我国是否应引进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赞成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其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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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玺:“保荐人责任问题法律研究”,载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严红梅:“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来自香港证券市场的经验及其改革意向”,载于《湖湘论坛》2007年第4期。

主要理由:(1)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会破坏股市投机力量之间的均衡和价格运格的内在稳定机制,从而使股市更容易形成多头近度投机和导致股灾,形成过度投机和萧条的恶性循环。虽然政府干预能制止过度投机和崩溃的倾向,防止严重后果的出现,但无法消除造成这种趋势的根源。因此,禁止信用交易的股市必然是不稳定的,会成为依赖政府干预的典型的政策市。禁止信用交易对降低股市的投机性、微观风险并没有积极作用,而且还会助长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操纵股市的非法动机。要解决我国股市长期以来的高投机性和政策市的困境,促进我国股市的稳定发展,首先必须要纠正这种制度缺陷,引进信用交易制度。(2)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的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虚高的问题,丰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对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发展二板市场以及对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适时引进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反对者则认为我国的监管体制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备,无法有效的应对信用交易的巨大风险,不利于市场的稳定。早在证券法修改的当时,有学者就撰文对引入信用交易的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我国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没有必要引入信用交易来增加流动性;如果推出信用交易制度,会使庄家操纵股价变得容易,加大了股价波动的风险;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关清股价的涨跌,必然使政府陷入“政策的泥潭”通过任何手段(包括信用交易)调控股市涨跌的行为都是错误的;现阶断我国的股票市场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上市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率非常低下,投资者无法通过上市公司来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银行资金也不可能通过股票市场来达到增加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我国存在的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所以在我国肆虐,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不力和市场制度设计漏洞导致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监管力度和法治环境不变的前提下,即时实现了信用交易制度,坐庄等违法行为也不会得到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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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论者亦研究了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引入卖空交易的实践,提出新兴市场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投资者的相对不存熟,使得卖空机制发生作用的基础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正在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推出融资融券制度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2

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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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谦:“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05期。

尹中立,张昊:“关于在我国实行信用交易制度的认识误区,载《中国金融》200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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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现有的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主要可分为美国模式、日本模式、瑞士模式和芬兰模式。美国模式又称为证券公司授信模式,该模式不需要专门的授信机构作为借贷的中介,卖空交易中借贷的授信主体是证券公司,其借贷过程直接由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借贷市场的双边交易来完成。日本模式又称为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在证券市场中设置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机构,其最基本特征是证券金融机构在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处于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瑞士模式又称为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是以中央登记结 …… 此处隐藏:34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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