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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改革六十年(修改稿)(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券非公开发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界定统一的、涵盖多有情形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概念比较困难。因此其建议将“发行”作为一个基础概念,并在证券基本法中明确界定“公开发行”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开发行的

券非公开发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界定统一的、涵盖多有情形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概念比较困难。因此其建议将“发行”作为一个基础概念,并在证券基本法中明确界定“公开发行”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开发行的例外进行分类,进而明确“非公开发行的”的概念。对于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体系的构建,论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模式上,应在将“证券公开发行需要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和注册”作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核准或注册的例外,为另行确定非公开发行原则留下空间。其次,将不需要监管机构核准和注册的情形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公开发行但是不必担心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证券发行列举或者概括规定监管原则,例如事先或者事后备案的原则。再次,在上述区分和排除之后,对于剩下的证券非公开发行采取怎样监管原则,确定类型的范围,应当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和监管水平。在立法的形式上,可采取证券基本法原则性规定加上证券特别法具体规定的方式。

有学者提出,纵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严格监管一直是主旋律。尽管其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一般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事与愿违,不但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证,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与健康发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教训及美国、我国台湾证券私募制度的经验,论者认为,我国私募制度的设计,应从放松管制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制度优势,促进企业利用该制度融资与发展,同时加强监管,利用市场机制与法制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 2.保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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