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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改革六十年(修改稿)(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有的学者则从法理上探讨,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

有的学者则从法理上探讨,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被告的适格问题必须与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并考虑,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共同诉讼的参加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管理人员可能与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适当地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对于股东诉讼前置程序,有学者提出,将来随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股东诉讼前置制度进行重构,使得公司的不起诉决定也能发生阻止不当股东代表诉讼的效力,只要公司的决定合乎公司利益且有证据材料的支持。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宜设置过多的障碍,以鼓励中小股东的诉讼行为,公司拒绝起诉的行为不应挤压中小股东权利伸张的空间。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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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55

赵万一,赵信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建立的法理基础与基本思路”,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56

同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载《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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