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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改革六十年(修改稿)(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发生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咎于发行体制存在缺陷,特别是透明度极低的审批制度,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出路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并加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1 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一)证券法基础理论研

发生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咎于发行体制存在缺陷,特别是透明度极低的审批制度,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出路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并加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1

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一)证券法基础理论研究

1.证券法的立法宗旨

在制定证券法的过程中,对于证券法立法宗旨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争论焦点在于证券法的宗旨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解决其资金不同的困难,还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前者认为,证券法的宗旨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解决国有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理由是,中央提出我国证券市场要为国企改革服务,这就表胆政府对待国有企业进入证券市场问题上是有倾斜政策意向的。证券市场的功能是筹措资金,而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很大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通过发展证券市场就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开拓筹措资金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应对国有企业有所倾斜。坚持这种观点的进一步指出,证券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必须解决国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对于真正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后一种观点则指出,证券市场是市场的产物,市场经济应当是公平、统一、开放和竞争的经济。任何微观经济主体都应是平等的、公平地在统一市场环境中竞争。如果证券市场只注重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对那些非国有企业是不公平的,是带有一种所有制歧视的。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筹措资金服务的看法反映出旧的思想,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错误理解。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解决资金问题,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国有企业改革应当着眼于改革,而非“解困”。持此论者进一步指出,过分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服务是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推出几家上市公司来脱贫,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捆绑上市、虚假包装,先天不足的企业“乔装打扮”进入股市,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不仅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核心问题,更要改变目前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提法,否则,不可能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证券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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