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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5
导读: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目 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4.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6. 楼地面渗漏水防治技术措施 7. 外墙渗漏水的防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目 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4.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6. 楼地面渗漏水防治技术措施

7. 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8. 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9.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0.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1.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2.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05年6月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各环节施工质量通病的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是针对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状况,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水室内标高等较为普遍的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应按各自责任和义务履行本《导则》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中。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2.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3.1.2 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细则。

3.1.3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1.4 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1.5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通病内容列入验收项目之一。

3.1.6 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3.1.7 建设单位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

3.2 设计单位

3.2.1 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的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3.2.2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3.2.3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方案。

3.3.2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还须做相关检测。

3.3.3 应做好容易产生通病部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3.3.4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必须做好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查和检测工作。

3.3.6 做好卫生间、屋面及易产生通病部位的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3.4.2 编制通病防治监理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作有效的质量控制。

3.4.4 对容易产生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3.4.5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检工作,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以控制变形值为主。设计单位必须进行基础最终沉降量和偏心距离的验算。最终沉降量必须控制在150mm以内,偏心距应当控制在15‰以内。

4.1.2 建筑变形(沉降)缝或后浇带设置间距不大于40m。

4.1.3 砖混住宅构造要求:

1)顶层和底层应在窗台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2)其它层次每500mm墙高设置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3)斜屋面应在檐口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1.4 框架填充墙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时,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3m,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应设置构造柱;每500mm墙高设置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门窗洞口左右应采取浇筑芯柱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等加强措施,上部设置过梁。

4.1.5 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外墙、屋面均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要求;屋面内檐沟应有保温构造。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2.2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宜大于40d);必须控制好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4.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4.2.4 砌体灰缝应厚度一致,砂浆饱满,竖向灰缝应插捣密实,竖向灰缝饱满度得不应低于80%,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4.2.5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筋应与原结构有可靠连接,留置位置应与砌体灰缝相符合,不得弯折使用。

4.2.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温条件下的日砌高度应控制在1.6m以内。

4.2.7 当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15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并用砌体同级砂浆填满挤实。

4.2.8 斜屋面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9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用设置加强网等防止开裂的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150mm,并应位于抹灰层中部。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30d后方可进行,外墙抹灰面应设分格缝。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4.2.10 顶层框架填充墙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加强网粉刷等必要的防裂措施,加强网应位于抹灰层中部。

4.2.11 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必须开洞、开槽时,应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避免 …… 此处隐藏:26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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