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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综述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王学庆 一、关于“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 最近几年,随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国内对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成果在逐渐增多,政府管制问题正在成为一个理论研究和政府政

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王学庆

一、关于“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

最近几年,随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国内对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成果在逐渐增多,政府管制问题正在成为一个理论研究和政府政策制定的热点。

关于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研究的成果,前几年主要是介绍西方国家的管制理论,从目前情况看,影响最大的几部译著是:(1)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

(2)日本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3)美国丹尼尔·F ·史普博的《管制与市场》。还有其它一些有关政府管制的著作和论文。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些具体行业的政府管制译著,如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信规制手册》、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的电信管制及其发展》等。

国内学者中对政府管制问题研究较深入的是社科院工经所的余晖,社科院经济所的张昕竹和杭州商学院的王俊豪教授。余晖的主要成果有1998年《改革》第3期的《中国的政府管制制度》和福建出版社出版的《政府与企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制》及《受管制市场中的政企同盟》等,张昕竹的成果主要是他本人与其他人的两本论文集《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王俊豪的主要成果是《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等。还有其他一些研究成果,如1998年出版吕福新著的《中国经济过渡的典型分析:特殊商品的市场化和政府规制》,2001年出版陈富良、万卫红著《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制》等。另外,还有大量论文出现在各种学术刊物上.

国内对垄断性行业政府管制的研究,因为国内垄断性行业的特殊性,一般集中在“网络行业”和“基础设施行业”。这些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用西方的管制理论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对国内的“行政垄断”如何管制的研究,只是有所涉及。

二、关于国内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

余晖(1998)认为,到1998年时,我国的政府管制制度已初步形成:“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行政机构职能转变方面的最大进展就是行政管制制度的初步形成。政府在特殊产业、特殊产品及特殊市场的管理方面,在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利益方面,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人类社会生存和持续发展条件方面,都基本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尽管这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的过程”。余晖的这个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从目前看,我国的政府管制,实际上还称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管制。目前的管制到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管制还是原来计划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遗留,对整个经济而言、对具体行业而言,还都应做具体分析。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目前国内的“政府管制”,在体制上,方法上,可能传统的计划体制遗留更多些。

张昕竹(2000)认为,“政府干预有多种方式,而规制与竞争则是政府实施产业监控的主要方式”。

张昕竹(2000)认为,政府管制制度的存在是有相当大意义的,“规制 是一种事先干预行为, 规制机构则需要在事先就确定好价格、投资和利益分享规则。 事先干预的优点是:第一,可以减少干预活动的不确定性,因而,有利于新增投资的融资活动;第二,事先干预可以使规制机构对企业做出一定程度的承诺。 第三,当存在协调问题时,事先干预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最后,事先干预可以使企业披露事后不愿相告的消息, 缺点是,干预机构与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合谋协议”。正因为政府管制制度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对规模

经济明显产业的经济活动意义很大,所以,“很多专家建议,应该建立像司法系统那样的独立的规制机构”。

关于目前国内政府管制制度的最大弊端,余晖(2000)认为,“中国行政管制模型可能是这样的:在受管制市场上,虽然企业和消费者的目标不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则追求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但立法者和管制者却不用追求选票的最大化,它追求的目标与企业是一致的,是效用和税收的最大化。因此在存在政企同盟的条件下,使三方都满意的均衡点是找不到的。虽然几乎所有的成本都由消费者承担,但在受管制市场上,消费者永远是管制博奕的输家,因为裁判加入到了对手的行列。

三、关于政府管制的实质、目的和绩效

对于政府管制的实质、作用,经济学家们的说法大同小异。余晖(1998)认为:“政府管制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面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即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其《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认为,“经济性规制就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下和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规制”(植草益,1992)。政府可以采用的管制形式、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管制价格、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服务标准。张昕竹(2000)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规制合同”。姚愉芳(2000)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制是为了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维护竞争及对竞争具有局限性的产业(自然垄断产业)采取对其活动进行的限制(如法律、政策制度等),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公平的分配、经济的稳定增长,满足需求者的公平利用” 关于影响政府管制效果的因素,余晖(1998)认为,“政府管制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无疑具有一种强制力。而其对微观经济绩效之影响的优劣则取决于行政立法、执法及执法监督的质量。我国现有的政府管制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利益、促进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依然存在,某些政府机构运用其所掌握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管制制度对产业绩效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关于国内政府管制改革

余晖(1998)认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管制制度的关键在于深化改革。只有彻底打破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传统格局,才能建立起较为中立和有效的行政体制,才能使有关行政机构的如能朝着微观管制的方面健康演变。俞燕山(2002)认为,由于问题众多,目前我国的政府管制改革要采取适当的改革的策略,”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既要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又要从实际和或能出发,统筹兼顾,防止操之过急“。因为管制改革的过程要受到利益集团、国有企业改革的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

王俊豪(1999)认为,“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政府管制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政企合一,因此,改革政府管制体制的关键是实行政企分离 ”。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应该采取“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根据各基础设施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现行的政府管制体制和改革目标等因素,由全国人大颁相应的法规。改变过去那种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因为后立法虽然有针对性的特点,却是以较大的改革成本为代价的。

胡鞍钢、过勇(2002)认为,中国的政府管制改革须“重新界定政府规制的内容和范围,加速反垄断立法,强化监管职能。放开垄断行业市场必须与强化市场监管能力同步进行。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必须兼顾到消费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既要防止市场垄断,也要防止行政垄断。监管的核心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问题。监管机构既不能是政府机关,也 …… 此处隐藏:108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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