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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5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广西交通事故损害理赔标准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5版) 特别说明:本标准作为保险公司人伤核损计算依据,对于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 同范围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为促进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工作顺

广西交通事故损害理赔标准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5版)

特别说明:本标准作为保险公司人伤核损计算依据,对于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

同范围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为促进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

理赔实务,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

标准。

一、赔偿项目及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

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一)交强险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残疾

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经依法调解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

1、受伤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

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因伤致残的,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

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二、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住

广西交通事故损害理赔标准

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光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2)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

(3)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

(4)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费用;

( 5 )其他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项目。

治疗过程中对原有疾病难以区别的,医疗费按比例协商确定。

(二)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1、单证标准: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CT或X光片等诊断材料和出院小结。

2、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当事人愿意提前协商调解后续治疗费的,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医院意见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原则上无需后续手术的不赔付;

(2)确需复诊的,结合当地医疗水平确定;

(3)评残疾后就评残部位损伤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板、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参考就诊医院同类治疗的费用标准计算;

(4)如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部分应予扣除。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包括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广西交通事故损害理赔标准

1、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住院天数。

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治疗除外);

(2)住院挂床部分;

(3)治疗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

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单证标准

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1)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计算原则: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60-70周岁的农村居民误工费酌情比例赔付,超过70周岁一般不予赔付。

广西交通事故损害理赔标准

误工损失日金额计算

(1)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

(2)有工作单位,不能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但能够提供工作行业归属证明的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相近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的,按其户籍性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业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误工天数计算

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天数计算,住院前在医院观察治疗的时间按住院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对受害人提出的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产生争议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确定。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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