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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3
导读: 城市社会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官员的“原罪”应该赦免 院 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指导教师 职称职称 日期: 2012年 5 月 30 日 论企业原罪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

城市社会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官员的“原罪”应该赦免

院 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指导教师 职称职称

日期: 2012年 5 月 30 日

论企业原罪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

当下,舆论所谓民营资本“原罪”,其内在用意直指民营企业家的发家史,即所谓的“第一桶金”的获得,沾染了不可洗刷的罪恶。在原罪论者来看,“民营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换用法律的语言来讲,就是指摘民营企业家的资本积累过程是以非法手段完成的。因此,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要对其资本积累阶段的“罪行”负责,而且正是因为最初的资本来源不合法,因此民营企业家群体现有的庞大资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由此,应当对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进行一次清算,让其承担历史的责任。此即“民营资本原罪”的世俗意义上的解释。

当然,应当看到,之所以民营资本原罪论非常有市场,更多夹杂着浓重的仇腐心理,而不单单是仇富心态。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社会上对新兴起的第三代企业家的质疑很少,非议主要集中在1980年代兴起的暴发户和1990年代兴起的下海商人,特别是这两代企业家的成功处于社会转轨期间。因此,他们的成功更容易让人们怀疑官商勾结等不法现象的存在。加之,实践中的确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国有产权交易秩序的混乱,导致人们把仇腐和仇富的两重怨气统统释放到这两代企业家的身上,从而引发对民营资本的非理性批判。

“原罪”论也折射出社会诸多领域中的争论,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并且跟观察问题的道德倾向有关。民众的原罪论调,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非理性化的情绪宣泄,容易将人们引导空泛的伦理争吵和道德说教中去,抑制对问题真实根源的理性思考。

实际上,民营资本是成本约束最强的资本类型之一,如果存在权钱交易(或者与权力发生的其他形式的交易),一定是交易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存在交易的可能和空间。或者不交易的成本大于不交易的收益。这种收益和成本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比如交易的法律风险等等。权钱交易,之所以产生,是在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的必然结果,一是资源的有限性,二是权力作为资源的分配机制,三是分配规则或秩序的不规范。而第一,资源有限是任何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第二,中国社会本质上是权力社会,中国经济本质上是权力经济,资源是按权力分配。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经济资源的多少和优劣,完全是依照其与权力的关系远近而定的。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因此,第二个条件大体也是具备的。第三,中国正处在转型期,资源分配的规范和秩序长期不规范。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权钱交易(或其他形式的交易)的存在几乎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宿命。不仅民营资本可能涉及其中,在中国的外资同样也不例外,最近频发的外资公司商业贿赂案即是著例。而之所以我们少见国有资本发生权钱交易,是因为国有资本与权力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这种交易绝大多数都被内

部化了,或者交易方式和形式发生了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前社会中,与权力发生某种形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单纯的友情),几乎是每一个民营企业家不可避免的宿命。当然,我并无意为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家和官员申辩,我仅仅是主张在道德评判之余,更应当关注这一现象的社会学根源。

郎咸平教授在2007年1月23日的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上发表了“与其「仇富」不如「仇腐」”一文,号召全民反腐。其情其理都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个“仇”字,容易挑起民众的仇视情绪,容易诱导民众脱离法律标准反对 “原罪”或腐败,甚至容易引发非理性的盲动,最终使整个社会不免陷入运动式的混乱而难以自拔。在一个法治化国家,无论是反非法商人,还是反腐败,都必须以理性的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如果发生仇富运动,或者仇腐运动,它的开端是针对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的,但最终将可能诱发整个社会信用关系和法制秩序的混乱。破坏产权、任意改变财产关系的先例一开,最初倒霉的可能是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但到最后,社会上每个人都不能幸免——除了那些可以利用强权随意处置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人。而到了每个人都在为争夺利益而拼命攫取权力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就被破坏殆尽了,随之而来的是贫困和动乱。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民营企业原罪之探究

如何看待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以及他们所创造的财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众人关注的话题,我认为是可以赦免的。

确实,其中有一部分人的财富并非通过正常手段所获得。毕竟,人为钱役。那些商人无利不起早,开口闭口在商言商,即使是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从利益化来考虑的,于是不自觉地就陷进了财富的数字怪圈里。可是,当我们在谴责他们的同时,是否考虑过我们社会自身的原因呢?社会是否真正公平、合理地对待民营企业呢?是否也给予了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机会呢?

对于民营企业来讲,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融资问题。一个企业要发展,要壮大,光靠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民营企业要发展只有两种方法:一是靠银行的间接融资,二是靠股市的直接融资。 我国的银行大多是国家银行,他们一般不太愿意为私人企业贷款,原因有二:一是风险比较大,二是因为贷款不多,成本偏高。由于缺乏资金,他们无法涉足一些先期投入较大的项目,错失了许多发展机会。若企业欲加速扩张时,往往因为遭遇资金瓶颈,影响整个企业的运作。

民营企业的壮大需要资金,可是贷款抵押和担保中的猫腻太多。担保可以是连环担保,抵押可以进行虚假评估。当一部分民企走阳关道拿不到贷款时,一部分人便铤而走险,转向贿赂官员,打通关节,获得贷款,这就导致了相当数量的违规贷款。民企贷款难的现象

表面上看来是民企的国民待遇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实质上是银行对企业信用和经营缺乏判断力。

同时,公司股票上市经营也是民营企业筹资的另一重要途径。 牟其中曾说过:“种田的不如做工的,做工的不如经商的,经商的不如借钱的,借钱的不如不还的。有的企业上市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家便把资本市场看作一个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编造经营业绩、伪造企业数据、上市圈钱、操纵基金、欺骗股民等经营手段等等。通过在股票上市,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以保证本企业快速发展。

“公开原则犹如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犹如电灯,是最有力的警察。” 布兰斯大法官的名言形象地说明了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的证券市场而言,信息还并非完全公开,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时有发生。中介机构的不完善,存在着大量造假。而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又很有限,因此,各种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比比皆是。

所以,当我们在痛斥民营企业的原罪时,也应该想想我们本身的制度和体制。就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而言,无论从观念上、体制上还是技术上,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力度都远不如国有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家经营的主要目标。资本市场上,由于我国

本身法制的不健全,使得一些民营企业有机可乘 …… 此处隐藏:15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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