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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化的劳务分包法律解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5
导读: 扩大化的劳务分包法律解析 扩大化的劳务分包俗称劳务清包,它从劳务分包演化而来,所以,本文就先从劳务分包讲起。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

扩大化的劳务分包法律解析

扩大化的劳务分包俗称劳务清包,它从劳务分包演化而来,所以,本文就先从劳务分包讲起。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扩大劳务分包是劳务分包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性质仍然属劳务分包的范畴。其法律定义是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和不能形成实体工程的部分消耗材料、周转材料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施工承包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施工承包企业给付相应报酬的行为。

本质上说,扩大劳务分包仍属劳务分包的范畴,只不过是其外延的进一步扩大而已。其主体即劳务作业的清包人必须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以劳务作业为主线,清包所承包的范围扩大到不是形成实体开程的材料、施工机具和周转材料等。扩大化劳务分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扩大劳务分包以施工总承包为前提,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对象是工程劳务作业,其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根据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除按照劳务分包计取的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措施费以及间接费中的相应管理费外,还包括除构成实体工程材料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费用。这是扩大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费用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工程安全质量法律责任仍然是施工总承包人。虽然承包范围扩大到一些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和辅材,但这些也仅仅是为施工作业准备条件、提高劳动效率,便于管理,与实体工程质量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总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在界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承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承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劳务分包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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