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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权力实施有利于社会成员而今却刁;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

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权力实施有利于社会成员而今却刁;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巾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 因而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

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综上,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既存在立法宗旨、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别,又有着某些主体行为规则上的共性, 因而产生了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规制方面的互补性,它们分别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基础和原因,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 因而三个法律部门既不能混同也是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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