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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 因而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市场经济法的公平一一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 因而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市场经济法的公平一一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

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 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得到了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

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平,现代巾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一一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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