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
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正确调整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否则,国家计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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