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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 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

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 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这两个子系统各有其特定功能的作用,构成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同时又

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这样的经济法体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在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以两大类市场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为立法对象,从限制企业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体现国家在限制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防止“市场失灵”和纯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意志性,反映出国家“有形之手”对企业意思自

治的限制。在宏观调控法中,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则主要是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适用各种手段鼓励、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这两类法又互相影响: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

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对垄断行为进行征税、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等等。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三、经济法体系的外部关系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配合。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共同作用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

一点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尤为显见。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大量地存在着多种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的现象,使得各法律部门间的联系变得纷繁复杂。所以,研究经济法体系,还必须研究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研究法条竞合现象。

经济法是国家适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大类。它一方面赋予政府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又必须以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为前提, 以间接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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