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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

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它与社会法也有着一定的共性。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们在研究经济法时将这些有关部门都纳入经济法体系,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部门法内容。笔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能不能或是否纳入经济法体系,要以该部门是否具有经济法规范的性质而决定。讨论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

系,必须始终贯彻统一的划分标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独立性。据此,一些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具备经济法律规范属性的法律部门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而现行的一些经济法部门也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企业法作为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行为规则的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等)和规定企业行为规则,尤其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的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等)。前者

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金融法体系也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法、外汇管制法、金银管理法、投资法等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动运用金融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特征,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其中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主

要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特殊企业的主体资格,票据法和证券法主要规定票据流通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这些规范都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

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契约自由”精神的确立,因而,根本不能将经济合同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否则,将有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以保证社会、环境和经济协调

发展为宗旨的法律,是以限制经济效益和眼前经济利益为特征和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法律,它们虽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但其干预的性质主要属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而非经济职能方面, 因此这些法律部门应纳入社会法的范畴而不属于经济法。

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不属于经济法的部门还有许多,但从目前学者们所认定的经济法体系来看,我们不敢苟同的主要是以上这些。经济法体系作为一个科学范畴必须是边界清晰、逻辑严密的,如果将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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