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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有联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经济法体系,不仅会造成经济法体系的庞杂混乱,而且会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陷于矛盾境地,并导致经济法教学乃至立法混乱。 四、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

有联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经济法体系,不仅会造成经济法体系的庞杂混乱,而且会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陷于矛盾境地,并导致经济法教学乃至立法混乱。

四、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对此,应该而且可以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

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一巾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口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

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牛、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

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映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 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巾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

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主体牛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 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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