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8)
流程体系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编号: 版次:A/7 第 21 页 共 46 页 担相应责任。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出质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编号为: 《 》项下债权可转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币种) (金额大写)
债权发生期间任何时点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应收账款金额的 %(质押率)。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信,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基于本合同第一条项下主合同签订的各具体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五条 质权存续期间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六条 质押担保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臵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质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上述债权统称为“被担保债权”)。
2、质押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出质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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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体系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编号: 版次:A/7 第 22 页 共 46 页 应在应收账款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
1、出质人保证质权人享有的质权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 (1)出质人因提供 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义务人(买方)限定为附1《买方清单》中的企业。
(2)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基础交易合同与相关资料合法、有效、真实,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出质人和义务人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等;
(3)出质人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相应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4)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无争议,出质人和义务人不存在债权相互抵销等情形;
(5)其他条件 。 2、应收账款金额
(1)质押期间任何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 (2)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金额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2)(以下简称“清单”)为依据。质押期间,如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实现到期收款,则视同应收账款灭失;如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本合同条件,根据质权人出具的《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3)(以下简称“通知书”)所列应收账款不再纳入出质范围,相应价值归零。
(3)出质人应确保在质押期间任何时点的出质应收账款满足本合同要求。出质人应将合同/订单、向义务人出具的发票或其它形式的应收账款权属证明、义务人收货单等履约证明全面、真实、随时提交给质权人。
(4)只有在被担保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方可解除。 第八条 保险事项
1、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出质人应到质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应收账款的全额保险手续,保险价值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六条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保险期应当连续,总有效期不得短于主合同所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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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体系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编号: 版次:A/7 第 23 页 共 46 页 2、在本合同终止前,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的保险单正本交由质权人保管。 3、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4、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清偿之前,出质人应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并应及时缴纳保险费。出质人怠于履行该等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代为缴纳,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对此无异议。
第九条 公证事项
质权人认为必要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必须办理公证时,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办妥各项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一)出质人声明:
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合同上代表出质人签字的人员已取得所有必需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3、出质人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处分权。
4、本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不会与出质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会与出质人所签署的任何文件相违背。
5、除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向质权人书面披露的以外,出质人没有对应收账款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优先于质权人之质权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6、除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尚需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出质人已全面、及时地履行了一切与应收账款有关且法律要求必须办理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
7、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应付而未付的税费或其他费用。
8、出质人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索赔事件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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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体系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编号: 版次:A/7 第 24 页 共 46 页 可能危及质权人权益的事件。
9、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应收账款的发票或其它形式的应收账款权属证明、义务人收货单等履约证明文件全面、真实、合法、有效。
10、出质人保证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一个义务人(付款人、买方)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出质人正常履行,或将依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付款义务人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出质人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付款义务人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臵或做其它扣减等。
11、出质人将按照质权人的要求随时向其提交任何涉及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并积极配合质权人对其应收账款的检查。
(二)出质人承诺:
1、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应收账款权属和有关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真实性的核查。
2、已知晓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超出主债权最高限额。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质人应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或将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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