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3)
完成规定的疗程并定期查痰,按规定的标准发放;(2)根据病人管理时间比例及考核结果发放。从2015年起,乡村督导访视管理补助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节 基层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管理
2015年,国家将肺结核患者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并填写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附件4 附表1-7),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一)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二)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乡镇人员强化期访视不少于2次,继续期访视不少于2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每次随访填写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附件4 附表1-8)。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三)分类干预
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四)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回访,看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三、服务流程
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以下症状或体征:1.慢性咳嗽、咳痰≥2周;2.咯血、血痰;3.其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2周· 推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填写“双向转诊单”·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图5-2 肺结核患者筛查与推介转诊流程图
· 72小时内访视患者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须对家属进行培训。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服药人员服药记录卡的填写方法、取药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异常时及时就诊。5.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专业机构报告。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通知
图5-3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1.检查有无危急情况· 患者是否有意识改变?· 是否有呼吸困难?· 是否有紫绀?· 是否咯血? · 心悸气急吗?· 胸痛胸闷吗?· 刺激性的干咳吗?· 出现少尿无尿吗?· 是否有严重的皮疹?· 是否视物模糊?· 是否皮肤瘙痒、皮疹2.其他不能处理的危险疾病3.检查有无其它疾病有,按其它疾病诊疗规范处理无药物不良反应、无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继续督导服药· 评估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症状· 评估并存的临床症状及用药史· 评估并记录最近一次各项检查结果· 评估患者生活方式,包括吸烟、饮酒· 评估患者服药情况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干预好转出现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或因不良反应引起的未按医嘱服药立即通知上级机构并转诊,2周内随访· 告诉所有接受管理的肺结核患者按时取药、服药、复诊· 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填写随访服务记录表其他原因引起的患者未按医嘱服药有上述情况之一紧急处理后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
图5-4 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与随访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
1.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在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
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4.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月记入1次,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
5.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五、考核指标
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2.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规则服药: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
第三节 中断治疗肺结核患者的追踪管理
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治疗管理人员应加强患者治疗依从性的健康教育,避免患者发生中断治疗。一旦发生中断治疗,督导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追回中断治疗的患者,保证规范治疗。
一、追踪对象
超过规定时间1周未到县(区)定点医院取药的患者为追踪对象。
二、追踪方式
1.市/县定点医院发现患者未及时取药,首先电话联系患者督促其3日内随访,对于3日内未随访患者,要通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电话与病人联系,了解中断原因,并督促病人7日内及时到定点医院取药,同时电话通知乡、村医 …… 此处隐藏:16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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