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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3
导读: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采用统一的标准化治疗方案之后,实施有效的治疗管理是化疗成败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有效地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能规律治疗。 第一节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一、治疗管理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采用统一的标准化治疗方案之后,实施有效的治疗管理是化疗成败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有效地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能规律治疗。

第一节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一、治疗管理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均为治疗管理对象。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是重点管理对象。

二、治疗管理内容

(一)督导患者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患者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二)观察患者用药后有无不良反应,对有不良反应者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促患者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督促服药的责任心。

(五)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三、组织与分工

(一)县(区)定点医院

1. 执行统一的短程标准化治疗方案,为肺结核患者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 2. 向患者做好有关治疗的健康教育,使每一位患者了解治疗及管理的注意事项。

3. 给患者发放《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与其签订治疗知情同意书。 4. 通过电话、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或书面等形式,将患者的诊断信息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同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疾病控制中心结防科。

5. 对未按时随访的患者,首先进行追访,对3日内仍未到位的患者,通知疾控中心协助追踪。

6. 病人随访治疗及跨区域管理信息录入。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指导县区定点医院开展病人的管理工作,包括治疗前的宣教、治疗管理的告知、相关信息的传递、对接、资料共享等。

2.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开展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3.定期对县区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和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访视。

4.对经定点医院追访仍未到位的患者进行督促和追踪。 5.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接到县(区)定点医院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诊断信息后,应3日内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同时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见附件4 表1-1)。

2.对每位患者在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督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其他督导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将访视结果记录在“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上。

3.按照县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通知,进行未及时随访患者督促和追踪。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 1.每次督导患者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服药记录卡”。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患者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5.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送至县(区)

定点医院归档保存。

6.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可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实施督导化疗。

四、治疗管理方式

为保证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能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的疗程,必须对治疗中的患者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治疗管理方式

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方式有全程督导化疗、强化期督导化疗、全程管理和自服药。

1.全程督导化疗

指在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全过程中,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涂阳患者和含有粟粒、空洞的新涂阴患者应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的治疗管理方式。

2.强化期督导

指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强化期内,患者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肺结核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应采用强化期督导的治疗管理方式。

3.全程管理

指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对患者加强宣教,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复核患者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尿液抽检等),误期(未复诊或未取药)追回等综合性管理方法,以保证患者规律用药。具体做法为:

(1)做好对肺结核患者初诊的宣教,内容包括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以及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

(2)定期门诊取药,建立统一的取药记录,强化期每2周或1个月取药1次,继续期每月取药1次。凡误期取药者,应及时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追回患者,并加强教育,说服患者坚持按时治疗。对误期者城镇要求在3天内追回,农村在5天内追回。

(3)培训患者、家庭成员和志愿者,使其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

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督促患者规则用药。

(4)全程管理也应使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由患者及家庭成员填写。 (5)家庭访视:建立统一的访视记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接到新的治疗患者报告后应尽早做家庭访视,市区1周内,郊区10天内进行初访,化疗开始后至少每月家庭访视1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患者按期门诊取药和复查等。

(6)做好痰结核菌的定期检查工作,治疗期间按规定时间送痰标本进行复查。

4.自服药

指依靠患者自觉性自服药,医务人员定期随访或无法实现定期随访、有效管理。

(二)督导治疗管理人员 1.督导治疗人员管理分类

(1)医务人员:县(区)结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2)家庭成员:结核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与患者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年龄在15岁以上,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村级医生培训后能够督促管理患者服药、复查和填写相关记录者也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3)志愿者:除医务人员和家庭成员外志愿承担对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教师、学生、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及其他人员等。年龄在18岁以上,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结防医生培训后能够督促管理患者服药、复查和填写相关记录者也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4)手机/电子药盒提醒服药。通过患者管理平台自动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患者服药并记录患者服药回复短信。

2.督导治疗人员选择

患者的治疗管理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进行督导。如果患者居住地离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距离超过1.5公里或者村级医生无法承担督导任务时,可

以实行家庭成员督导或者志愿者督导。

对于所有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在其接收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帮助患者确定合适的服药管理方式,并在患者病案中“初始服药管理方式”处勾选出患者选择的 …… 此处隐藏:18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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