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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3
导读: 配合治疗管理。 4.填写并发放“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 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填写好《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见附件4 表1-3)的首页,在“服药记录表”中标注服药日期,在“随访记录表”中预约

配合治疗管理。

4.填写并发放“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

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填写好《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见附件4 表1-3)的首页,在“服药记录表”中标注服药日期,在“随访记录表”中预约下次随访检查日期后将其发放给患者,并告知患者返回后立即将“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交给村级医生。

5.落实督导管理

(1) 通知各级医生落实治疗管理。

当肺结核患者确诊或出院后,定点医院通过以下途径通知相关医生落实患者管理。

①县(区)级定点医院门诊医生将患者确诊或出院信息录入结核病专报系统,同时通过电话、QQ、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县区疾控中心、乡医、村医落实患者管理。也可由县区疾控中心通知乡医、村医落实管理。

②乡镇医生须在24小时内通知村医落实管理,并在3天内访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患者,了解患者治疗管理落实情况,并向定点医院管理人员反馈。(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电话通知记录本见 下表5-1,仅供参考)。

表5-1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电话通知记录本

治疗管理通知情况 诊患者患者登记姓名 号 果 期 案 间 间 别 龄 性年现住址 结日方时人 人 时人 方式 方式 断治疗知受话通知馈反馈管理管理人 始化通反服药督导记录治疗管理落实反馈情况

③疾控中心医生每日浏览结核病专报系统,及时掌握定点医院患者确诊和出院信息,一旦发现需要落实管理的患者,将患者信息导出,通过QQ或电子邮件在24小时内通知并督促乡镇落实患者管理。

(2)乡医访视患者

乡级医生收到县(区)级的短信、电话或传真等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村

医,并于3天内到患者家中进行访视,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并根据“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上的相关信息询问患者本人,同时将患者的相关信息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附件4 表1-1)上进行登记。 (3)村医落实治疗管理

村级医生收到短信、电话或传真等督导管理通知后,于3天内到患者家中落实治疗管理。

采用督导员进行服药管理的患者,由村级医生和患者商议后确定督导员。 采用手机进行服药管理的患者,村级医生要再次告知患者关于手机管理的注意事项。

如为医务人员督导服药,则由村级医生收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卡”。患者随访时再交给患者,患者回家后重新收回。

如为非医务人员督导服药,则村级医生、患者、督导员三见面,村级医生收集督导员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提供给县(区)级疾控中心医生,以便联系。同时,村级医生要对督导员进行培训(培训方法和内容见附件4 1-4),并将“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交给督导员保存。

(3)对于采用自服药的患者,由患者保管“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嘱患者定时服药,并在“服药记录卡”上记录。

综上述,定点医院患者管理流程总结如下:

6. 实施督导服药

在实施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过程中,不同服药管理方式有不同的要求(见附件4 1-5)和流程,具体见下图。

图5-1肺结核患者管理流程图

(1)督导员管理(见本章第二节 基层肺结核患者管理) (2)手机、电子药盒等新技术管理

随着新的管理技术的推广,可利用手机、电子药盒等方式,来开展对患者服药的管理,减轻督导人员负担,同时提高管理效率。 7.漏服药的处理与管理方式变更

(1)漏服药的处理

患者每月到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取药时,门诊医生需核实查看患者剩余药量情况;如果患者不能每月到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取药,门诊医生需电话询问患者剩余药量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病案中的“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记录”上,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①患者一个月内漏服药1-5次者,原服药管理方式不变,但应向患者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并进行健康教育,敦促其规律服药。

②患者一个月内漏服药6-13次,原服药管理方式不变,由县(区)级通知乡、村级,对患者进行“加强访视管理”,对于加强访视的患者,县(区)级疾

控中心医生至少每月对患者访视1次,乡级医生每月上门访视2次,村级医生每周上门访视1次,“加强访视管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附件4 1-6。

③患者一个月内漏服药14次及以上,或者加强访视管理的患者一个月内出现漏服药6次及以上,则将患者改为“医务人员面视下督导服药管理”,即每次服药均在村级医生面视下进行。

(2)管理方式的变更 ①患者主动更改管理方式

在治疗管理过程中,如果患者不愿意再执行初始选择的服药管理方式,可随时告知村级医生,并到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生处变更治疗管理方式。原则上,不能由其他四种管理方式更改为自服药方式。

②因患者漏服药引起的管理方式变更

如果患者一个月内漏服药14次及以上,或者经加强访视管理后,患者一个月内仍出现漏服药6次及以上,要将该患者的服药管理方式更改为“医务人员面视下督导服药管理”。

(3)管理方式变更的记录与通知

患者更改了治疗管理方式或改为加强访视后,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要在“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卡”和患者病案记录的“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记录”中记录该信息,同时录入结核病专报系统。同时通知县(区)级疾控中心医生、乡医和村医。乡级医生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记录,村级医生要按照新的服药管理方式对患者进行管理。

8.患者治疗管理过程暂停或结束 (1) 治疗管理过程暂停

对于在服药期间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要经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同意后方可暂时停药。

(2)治疗管理过程结束

所有完成疗程的患者,都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收回,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医生最终将“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本、卡”归入患者病案留存。

9.治疗管理激励机制

对实施督导化疗的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发放原则:(1)督导管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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