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流程指南(2011版)(换成这个)(5)
(1)生产(工作)定额应具有科学合理性,要在90%以上的职工能够完成任务的基础上确定;
(2)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超出部分应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职工在法定假日、公休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必须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企业对平时加班加点需要安排职工休息的,应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后安排;
(4)若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等按规定执行;
(5)企业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拖延、扣发、降低职工工资待遇;
(6)企业经济效益发生严重滑坡时,确定职工工资降低发放标准,应经双方协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内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7)职工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4、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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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5、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的。
第八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公司方每年至少一次,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报告。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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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2011年3月1日起到2012年2月28日止。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一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行政方和企业工会方各执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各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该样本所列条款仅供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参考,各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协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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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区域(行业)性工资专项协议书(样本)
(寿光市总工会、寿光市人社局监制) (2011-版)
甲方: 乙方:
企业代表名称: 工会代表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2000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增长幅度不低于 10 %。 2、严格执行寿光市最低工资标准 1100 元/月、11.5 元/时,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200 元/月、12 元/时。(月最低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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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3、区域(行业)内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入。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
4、区域(行业)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其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6、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8、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病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寿光市最低工资的80%,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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