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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三是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社会环境的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那些不尊重、不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者阻碍、打击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人,给予必要的行政或刑事惩罚。

2.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兼职代表制势必发生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但闭会期间问题较为突出。《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是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当然,应尽可能妥善安排。需要说明的是,

给予时间保障的代表活动,应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一般地说,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代表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兼职代表制还带来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问题。我国实行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代表执行职务时,并不脱离本职工作或生产岗位,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是义务的。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冲突以及相应的代表活动的物质条件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按正常出勤对待”即视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对待;“其他待遇”主要是奖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

二是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误工补贴费等;还要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接受企事业和个人的赞助。

三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和支持,提供必要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服务等。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共同为代表集体服

务,各级人大代表不设专门工作班子,这与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不同。 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法》为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证和行为规范,它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五、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一)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是指当选代表的合法性。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难于履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通过罢免或撤换的方式来解决该代表的代表资格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生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不愿罢免或撤换的情况。这就出现了一方面被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又可以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矛盾。如果这样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一则与依法判处的刑罚相违背,有损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权威性;二则也有损国家权力机关的崇高形象。针对这种情况,《代表法》规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直到上述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终止的含义是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形,如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或辞职;或丧失了原有当选人大代表的条件被罢免,如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代表法》规定了六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只要有其中之一种情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是针对一些代表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作出的,这对增强代表的代表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三、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和具体体现。

(一)议案的概念。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简言之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具体说是指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未经确认的称为“议事原案”,只有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列为议案处理的才算议案。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议案在形式上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要求一事一案。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工资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 …… 此处隐藏:25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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