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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

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自愿结合组成。上一级的代表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有:(1)集中视察。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2)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3)专题视察。一般由人大组织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视察。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例如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变动,需要通过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即可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列席有关会议代表依法应当列席或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应当列席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为代表有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的义务。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联系选民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有些地方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接受监督,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体现民意,发挥代表作用。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这里讲“各方面工作”是个较宽泛的概念,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众对解决本地区具体事项的要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人大建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多数为县级以上代表的活动,对乡级人大代表活动规定的较少。实际上乡级人大代表处于最基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各地总结出的符合法律原则的具体经验都可以借鉴。

三、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各级人大代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二)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

(三)联系群众。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臵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切实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并使自己臵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不断改进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工作。积极宣传政府制定的政策、政令和重大决策,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通过视察、调查、检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对政府工作中的困难,向人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

(六)自觉地接受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接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积极参加当地人民群众开展的活动;列席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主

动走访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肩负重要职责,能否顺利执行职务关系到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表执行职务需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代表法》专章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性质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代表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工作,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绝大多数代表职务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兼职的优势在于联系群众,贴近实际,也能结合本职工作更好发挥作用。

(二)代表执行职务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活动,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基础。

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

3.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 …… 此处隐藏:25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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