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 1000道(3)
25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25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61、《安全生产法》规定,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62、对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263、《安全生产法》第41 条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64、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265、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66、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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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上的,至少配备5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8、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 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应当在30 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26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7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71、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7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27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274、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275、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77、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27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79、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 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 至6 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28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2 年以上。
281、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28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28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对承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285、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28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87、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复查。
28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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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90、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9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9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9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9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9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9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97、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29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29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300、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请于每年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0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30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 …… 此处隐藏:23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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