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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编制说明(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5
导读: 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及其下属科研机构还根据自身的需要开展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土壤监测研究,比如土壤中水分的监测,土壤侵蚀和盐渍化监测,土壤肥力监测等,大多数是针对土壤而非针对特异

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及其下属科研机构还根据自身的需要开展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土壤监测研究,比如土壤中水分的监测,土壤侵蚀和盐渍化监测,土壤肥力监测等,大多数是针对土壤而非针对特异性较大的场地,因此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场地环境监测领域还有一定的差距。

由于我国污染场地特征的多样性,对场地全过程管理的不同阶段的监测要求也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提出具体规定及操作方法,制定相应的监测技术导则,以满足对各类场地进行的环境调查监测,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监测的相应要求,以规范化场地的监测与监督,为场地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5 主要技术内容解释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监测目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监测计划,采样点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报告编制(以下内容设置与标准文本章节一致)。

5.1 适用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现有场地的存在形式及现状的复杂性,对场地实施全过程管理应包括场地的环境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阶段,因此本标准主要是针对于场地全过程管理各环节的环境监测,即包括场地的环境调查监测、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监测。场地环境监测以土壤监测为主,兼顾场地残余废弃污染物、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但本标准不包括场地的放射性监测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5.2 术语和定义

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本标准规定了5个重要的术语和定义,分别为:场地、污染场地、关注污染物、土壤混合样、危险废物。

5.3 监测目的、原则、内容及工作程序

本部分提出了场地环境监测的目的、原则,场地环境监测对应场地全过程管理每个阶段应开展的工作内容,以及监测实施时应开展的工作程序。

5.3.1 监测目的

场地全过程环境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环境监测以保证并监督其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场地环境监测的目的就是为加强场地环境管理,推进场地的环境调查及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为场地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5.3.2 监测内容

为实现上述目的,“4.3.1 监测内容”中将场地环境监测内容分别针对场地的环境调查监测,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监测等进行主要内容说明,即为场地的全过程管理提供依据。

5.3.3 监测工作程序

为完成上述监测内容,“4.3.2 监测工作程序”中对特定场地进行环境监测的程序一般可以设定为以下几个部分:根据下达的任务确定监测场地及属于哪一阶段监测;确定后应针对指定场地按照各阶段监测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分析,通过分析研究尽可能真实的反映场地历史及现状;根据前期信息分析结论及隶属的监测阶段制定监测计划,监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测计划中必须包括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采样布点方法及监测工作的组织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制定的监测计划实施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并进行数据处理,这个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定手段的进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最终编制监测报告。

5.4 监测计划

本部分共分七节,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计划制定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料信息收集分析,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采样点布设方法的确定,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以及监测工作的组织等方面内容。现场样品采集前必须开展详细的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其中

5.1条建议针对各监测内容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应收集的资料信息。5.2条介绍场地监测的范围含义与界定。由于场地监测中采样点布设的相关内容为核心重点,所以在本标准“5.5 采样点布设方法”的内容中是初步介绍各介质采样点布设相关内容,重点介绍了典型的土壤采样点布设方法,其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在第六章采样点布设中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由于场地的环境监测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在计划中体现各分项工作的组织与相互协调,因此在

5.7中对监测工作的分工、准备和实施进行了介绍。

5.4.1 监测介质

第五部分5.3条规定不同阶段监测实施过程中需要监测的环境介质。场地环境调查监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回顾性评估监测的介质主要为土壤,同时也应包括必要的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等环境介质。

5.3.2中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介质中还应考虑场地残余废弃污染物,进而鉴别场地中的残余废弃物及部分土壤是否属于危险废物。5.3.3中规定了治理修复监测的介质还应包括治理修复工艺排放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及废渣),即为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5.4.2 监测项目

“5.4 监测项目”依据不同监测阶段的实际需求,明确了各自的具体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中包括了初步采样监测阶段和详细采样监测阶段。初步采样监测阶段的目的是为筛选出关注污染物;详细采样监测阶段的目的是对已经确定的关注污染物进行监测,同时对土壤理化特征进行监测。

“5.4.1 环境调查监测项目”中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应根据前期调查的阶段性结论确定,同时也应根据不同介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确定。如场地环境调查阶段可明确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关注污染物识别阶段不进行监测。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的项目应包括土壤理化特征及关注污染物。土壤理化特征的监测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等。关注污染物监测项目包括危险废物特征、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中的关注污染物。

5.4.2中规定了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阶段的监测项目为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监测项目为关注污染物识别阶段所监测出的接近或超过风险启动值或相应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同时为了防止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要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作为监测项目。

5.4.3 关于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5.6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中相关规定涉及场地环境监测中的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中已经有较成熟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法及要求,同时也可参照美国EPA的土壤采样质量保证导则(EPA/ 600/ 8289/ 046)。

5.4.4 关于监测工作的组织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的分工、准备及实施的过程中,共同涉及到监测机构的确定及监测任务的委托。

⑴ 监测机构的确定

监测机构一般可分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授权或认可的监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和一般性的监测分析机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授权或认可的监测机构可从事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场地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及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可从事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场地治理修复监测。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也可进行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一般性的监测分析机构可从事场地治理修复监测,有条件的治理修复单位也可自行进行治理修复监测。

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需纳入工程验收监测的关 …… 此处隐藏:23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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