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NY/T 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标准编号:NY/T 909-2004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5-02-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 swine 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 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7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并上墙公示,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病死的生猪。
4.8已经入厂(场)的生猪,未经驻厂(场)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厂(场);确需出厂(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厂(场)。
5 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
5.1屠宰厂(场)入口设置屠宰检疫值班室。
5.2厂内设置屠宰检疫室。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检疫室面积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室面积不能低于30m2。
5.3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
5.4屠宰检疫设施
5.4.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消毒器具。
5.4.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
5.4.3 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骨钳、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5.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
5.6动物防疫检疫法规、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
6 宰前检疫
6.1查证验物
6.1.1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6.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
6.2 待宰检疫
6.2.1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
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
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
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况的生猪,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5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5.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2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封锁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
7.5.3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5.4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锁后,恢复屠宰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6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7.7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猪按GB16548的办法处理。
7.7.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7.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8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7.9对宰前检疫检出的病猪,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10检疫员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宰后检疫
8.1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8.2头、蹄检疫。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8.2.2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 …… 此处隐藏:37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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