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公司章程
****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县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构建新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理顺产权关系,使国有经营性资产有明确的依托主体,并按市场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入经营开发区理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宗旨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变以往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建设由财政投资的单一模式,引入经营城市理念。以优化资源配置、参与产权市场的平等竞争、盘活存量资产、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行效益为目标,更好地为****县经济大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水务公司;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三个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运销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矿产公司;下设二个控股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公司、****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经济技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是:********县 号。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受出资人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开展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经营、开展煤化工及矿产运销经营、开展开发区天然气管道运营及集中供热、供气项目运作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服务等(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经营的以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为准)。
第八条 经营方式:(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后进行转让、出售及对原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再转让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2)用财政拨款或向社会融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转让等多种途径使国有资产增值。(4)国有资产产权的经营、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由政府委派。
第十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经委派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同志任董事长,董事长为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执行出资人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方案,报出资人审查批准;
4、制订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 报出资人审查批准;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出资
人审查批准;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出资人审查批准;
7、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分公司、子公司经理。
10、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由董事会提议并制定方案, 报出资人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到会履行该项职责时, 可委托总经理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董事会颁布的文件, 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成员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和经理等相关人员履职和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业务部门组成。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实施董事会决议,完成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的预决算。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2、提出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计划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拟定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定本公司管理和经营机构的设置:
5、拟定本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任免和调配除董事会聘任以外的人员,并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奖惩、聘任、解聘、辞退,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组织实施;
7、定期向董事会、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决策;
8、对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员管理;
9、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回报、保值增值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对所投资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以下出资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本公司所投资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收益权;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指定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3、依照国家规定,审批(或报批)企业的产权(或股权)的变动,负责收缴转让产权(或股权)应收取的所有净收入;
4、依法决定(或报批)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兼并和解散,并按投资比例收缴解散企业、破产企业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5、依法决定(或报批)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负责收取投资收益和股利;
6、依照国家规定,决定将产权(或股利)转让的净收入、投资收益、法律允许的融资收入,依照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报经出资人批准后,进行资本再投入及对外投资、参股等。
7、审批(或报批)企业的重大对外投资和借贷规模;
8、负责落实向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控;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所投资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出资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2、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4、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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