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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5
导读: 摘要: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管子成为众多学者研究重点。由于传统治理理念的影响,在中国形成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依附合作关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应是合作的关系,但为促使公共服务提供者提高效率而应引入竞争和半市场机制,从而使得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

摘要: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管子成为众多学者研究重点。由于传统治理理念的影响,在中国形成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依附合作关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应是合作的关系,但为促使公共服务提供者提高效率而应引入竞争和半市场机制,从而使得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竞争性的合作。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政府 关系 模式 合作 竞争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可以被认为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公共事务治理层面上的一个缩影。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长久以来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而非营利组织则在它诞生后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处于暗淡的“潮起潮落”之中,但“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史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①

一、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由于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非政府的称谓也是多种多样,如目前使用较多的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简称NGO)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以及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非政府公共部门、慈善组织、中介组织等称谓。以下归纳个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定义的描述:

1.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认为:非营利组织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政府的机构,它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组织不是非营利组织。②彼得·德鲁克将进行商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提供劳务的合作社不列为非营利组织,所以其所指的是狭义的非营利组织。

2.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作了系统的研究,该中心主任菜斯特·赛拉蒙(Lester Salamon)是这方面的权威。

赛拉蒙和其所在研究中心,曾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具有公共服务的使命;必须在政府立案并接受相关法令规章的管辖;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或慈善的机构;经营机构必须排除私人利益或财务之获得;其经营所得享有免除政府税收上的优惠;享有法律上的特别地位,捐助或赞助者的捐款列入免(减)税的范围。

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赛拉蒙教授指出,“所谓非营利组织(NPO),就是指为公共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NPO的共同特征归结为:

(1)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组织架构; 菜斯特·赛拉蒙,赫尔穆特 安海尔.公共社会部门 [A].周红云, 译. 何增科. 公共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95)

(2)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

(3)非营利属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响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 (4)自治性,即这些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 (5)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①

3.还有一些文献引用Wolf(1990)所归纳的非营利组织五项特质作为定义: (1)有服务大众的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结构; (3)有一个不令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 (4)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 (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4.国际非营利法研究中心编著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原则手册(讨论搞)》对非政府组②织(NGO)所下的定义是:非政府组织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有赚取的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利润分配。但是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在此例。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要点概述为:

(1)民间性:NPO是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非政府组织;

(2)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3)组织性与合法性:在特定的法律下合法成立的组织; (4)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政党、宗教等组织不在其中。 5.美国的经验。由800 多个自愿组织和基金会组成的美国最大的非营利组织联合会是一个存在于各非营利组织之处的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简称IS),它制定了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伦理守则,以自律为准则,在非营利部门中采取劝告,说服及传播好经验的方式履行职责。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一些慈善丑闻公布之后,IS在非营利部门中发起了一个推进高道德标准的行动,并且维护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信心,这次行动的成果写进了题目为“自愿组织中共同的基本价值和道德行为的总结报告”(Essential Values and Ethical Behavior Common Among Voluntary Organizations),并具体提出了9项标准: ① Salamon , Lester M , 1994 , 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 Foreign Affairs , Vol. 73.

(1)无私的奉献(commitment beyond the self)。 (2)道德承诺(commitment beyond the law)。 (3)公益使命优先(commitment to the public good) (4)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respect for the value and dignity of inpiduals)。 (5)包容社会的多元性并维护社会公平(tolerance persity and social justice)。 (6)对公众负责任(accountability to the public)。 (7)公开和诚实(openness and honesty)。 (8)慎用社会资源(prudent application of resources)。 (9)服从法律(obedience of the laws)。 IS的报告中还建议各个机构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制定一个机构的“信条”作为座右铭;每年进行一次道德标准的审核,并把它与每年的财务审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一系列支持性的规范和标准;在行动过程中把全体人员都吸纳进来;把行动过程和文件融入整个机构的文化之中。①

二、西方理论中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模式

(一) 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中的探讨

“国家——社会”二元架构是西方学者常用的讨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内概括出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五种关系模式: 非营利组织制衡政府。现代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是“必要的邪恶”,应该建立大量的非营利组织来实现对国家的制衡,限制政府的权力扩张。 非营利组织对抗政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非营利组织尽可能要求政府的行为和政策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转变。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共生共强。强政府与强非营利组织同时存在,当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时,它们的功能才能够得到最好的发挥。 非营利组织参与政府事务。非营利组织对政府事务的参与模式有两种: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另一类是法团主义的模式。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互补。在提供公共产品对集体需要做出反应方面,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可以互相补充,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 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

除了上面的几种关系学说以外,西方学者还通过国际比较研究提出了政府——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另一种类型学,这是纪德伦、克菜默和萨拉蒙等人提出的理论。该理论没有局限于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之中,而是超越了单纯的理论思辨,通过对不同国家现实的研

究和比较分析,提炼出了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更具有研究的经验意义。

以实现福利服务资金的筹集授权和服务的实际提供为维度,纪德伦等人提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四种模式: 政府支配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政府在人类服务 …… 此处隐藏:85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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