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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8
导读: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七)食

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七)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食品存储管理制度;

(九)食品召回制度;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一)禁止食品经营制度。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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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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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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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在批发食品时,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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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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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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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

五、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

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记录。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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