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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财务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前附表 名称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Shcg12- 名称: 地址: 采购人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人 传真: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4楼 集中采购机构 联系人:顾文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前附表

名称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Shcg12- 名称: 地址: 采购人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人 传真: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4楼 集中采购机构 联系人:顾文林 电话:63770434 传真:63781059 项目投资总额及建安造价 资质条件 合格投标人 特定条件 是否接受联合投标 见《投标邀请》 见《投标邀请》 见《投标邀请》 见《投标邀请》 召开时间:2012年月日下午 召开地点:2012年月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招标答疑、投标培训会 心5楼会议室 答疑资料于2012年月日下午5:00自行网上下载,网址:www.shzfcg.gov.cn 踏勘现场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编列内容 项目财务监理 投标人自行前往 90天 不收取 6份 2012年月日上午10:00 投标方式:网上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递交。 投标网址:http://www.shzfcg.gov.cn 6

书面投标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5楼会议室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采购中心5楼会议室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用户代表1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出资方代表1 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评标方法 履约保证金 见《评标办法》 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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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7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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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3.3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4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 zfcg. sh.gov.cn)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http://www.shzfcg.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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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 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 4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5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 6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招标文件由以 …… 此处隐藏:134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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