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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财务监理招标文件范本(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合同的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财务

合同的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并承担财务监理责任的一方。 3、“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是指本合同第一部分所定义的项目的使用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建设单位以外与本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单位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监理与咨询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财务监理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建设单位应负责向与本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单位正式宣布受托人的情况、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及工作流程。受托人按合同定义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流程主动开展工作。如受托人工作中需有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对第三人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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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的事务,委托人与建设单位应尽力帮助协调。

第八条 委托人及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与设施。

第九条 委托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不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方、施工监理方、承包商、分包商及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受托人与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方、施工监理方、承包商、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联系应直接进行,但必须同时抄送委托方、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方。 第十条 委托人、建设单位授权 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监理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有效期及其之后一年。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建设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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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受托人必须依照委托人所定义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受托人可依照其自身的工作方法与各类文档格式进行工作,但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也可对受托人的工作方法与提交文档格式提出满足委托人与建设单位需要的要求,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满足。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完成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的所有合同内容后,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一条所定义的合同终止情况除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本项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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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闭口合同。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及拖欠酬金金额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七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财务监理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仅限出差到上海市以外的省市),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已在本合同工作范围内规定,但按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拥有专业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咨询工作 …… 此处隐藏:16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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