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是调整票 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以下简称 《票据法》)于1996 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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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 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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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在存 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票 据如果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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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创设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作成之 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无票据无票据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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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在形式要件上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如果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上的
效力。如票据必须是书面的,必须签字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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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本身的文字记载为准, 票据之外的任何其他书面文件都不能证明票据本身的内容 ,也不能依其对票据进行变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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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不受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的 影响。
(六)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标 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权利。 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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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 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如支票( 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如汇票 、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将票 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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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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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在交易中以票据代替货币,不但可用于同城或异地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更是 普遍使用。这样,减少甚至杜绝了大量使用货币带来的不方便和不安全因素 。 2.汇兑功能 票据的使用,使得在异地能够凭借汇票在付款人处兑取货币,或者向他人进行 各种支付,解决了在异地贸易中用货币支付费时费力且不安全的不足。票据 成为了极佳的汇兑工具。 3.信用功能 票据法上的信用,是指当事人签发票据,约定期限,另为付款或由他人代为付 款,把将来可以取得的货币,作为现在的货币使用,实现了人的资金信用票 据化,票据即成为信用工具。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此为票据结算。现代各国广泛实行了票据 交换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利于票据结算。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 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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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票据关系,即票据法律关系,它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 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为票据权利义务而实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成 为票据关系的内容,因此,该法律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规定的能够发生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之外的行为,无论其是 否合法,票据法上纵有规定,也不能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不是发生票 据关系的法律事实。 3.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负担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自有其原 因或说是基础,比如买方为支付价款而向卖方出票,买卖关系就是票 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最大限度地保障票 据的安全性、可信度,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的联系一刀切断 ,使票据关系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要票据关系 无假疵,基础关系纵然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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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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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索权 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 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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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简称出票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 出的票据的行为。 取得条件: ①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 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②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 ③票据的签发和取得,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新编经济法教程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票据。包括转让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 ①转让取得: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
证方式、付款方式。②其他方式取得: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合并分立 方式、清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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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 利人手中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
第一,不是从真正权利人手中取得。第二,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或无重大过失。 第三,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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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 前手的权利,而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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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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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追索的原因
①不获承兑;②到期不获付款; ③其他法定原因。其他法定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二是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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