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幼儿教育 >

11金本《保险学概论》复习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02
导读: 1.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 B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D. 减少风险 2.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A ) A. 罗地安海商法B. 罗马法典C. “冬蒂法”D.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3. 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

1.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 B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D. 减少风险

2.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A )

A. 罗地安海商法B. 罗马法典C. “冬蒂法”D.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3. 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A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B. 自留风险C. 避免风险D. 减少风险

4.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份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是(A )

A. 再保险 B. 原保险C. 重复保险 D. 共同保险

5.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A),超过部分无效。

A. 保险价值B. 保险标的

C. 保险利益 D. 事故损失

6.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A )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B.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 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D. 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7. 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B

A. 保险密度B. 保险深度C. 保险金额D. 保险价值

8. 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时,银行以抵押权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贷款10万元,房屋价值13万元,保险金额为12万元,则保险人赔偿金额为(A

A. 10万元 B. 13万元C. 12万元 D. 不予赔偿

9. 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B )。

A.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大 B.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大

C.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小D.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小

10.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B

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11. 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D )

A. 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B.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D. 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

12. 以各种有形财产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A

A. 财产损失保险B. 责任保险C. 人身保险D. 信用保险

13.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

A.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 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D. 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14.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B)

A. 无形成本 B. 直接损失成本

C. 预防损失成本D. 控制损失成本

15.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 C )。

A. 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C. 道德风险因素D. 思想风险因素

16. 现代保险首先是从(A )发展而来的。

A. 海上保险B. 火灾保险C. 人寿保险D. 责任保险

17.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B )所有。

A. 保险人B. 被保险人 C. 第三者D. 国家

18.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C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 投保人向保险人 B.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 保险人向投保人D.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19. 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是(C )

A. 乔治.勒克维伦 B. 爱德华.劳埃德C. 尼古拉斯.巴蓬D. 本杰明.福兰克林

20. 股市的波动属于(B )性质的风险。

A、自然风险B. 投机风险C. 社会风险D. 纯粹风险

21、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C__负赔偿责任

A.保险代理人 B.保险人 C.保险经纪人 D.投保人

22、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ABE。

A. 战争 B.疾病 C.股市波动 D.赌博 E. 车祸

1、企业财产险属于法定保险方式。(× )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的职责。(√ )

3. 发生人身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 )

4.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5.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风险识别。(× )

6. 所有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 (× )

7. 风险就是损失。 (× )

8. 近因是指时间上与它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

9. 劳合社是一个国际性的保险公司。 (× )

10.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 )

11. 保险人在取得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有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

12. 如果损失频率为0和1时,风险不存在。(√ )

13. 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 )

14.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的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 (× )

15.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针对保险方的规定。(× )

16. 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 )

17.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对同一风险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任。(√ )

18. 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应采用转移风险的方法。(× )

19. 人寿保险和火灾保险均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 √ )

20.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

21、保险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

问答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

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 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 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国内外经济学者采用的保险需求预测方法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计量模型作出的预测;二是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三是专业机构对单个指标作出的预测。出于准确性原因考虑,我们选择了基于计量模型的预测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对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和模型的选取,可以为我们提供较好的借鉴。第二种方法即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

方法,以及专业机构的个案需求预测方法,在这里只是作为第一个方法的补充或验证。

由于影响人身保险需求和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预测及其分析时,将两者进行了分别处理。

第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具体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一是经济总量的增加。为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总量必须大幅度增加。公认的口号叫经济总量“翻一番”。二是高速增长率。为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客观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速增长率。第三,经济总量增加及其引起的消费结果变化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根据国际保险发展历史资料显示:人均GDP在2000至10000美元之间,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15%至20%。具体地说,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住房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第一目标;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小汽车开始成为人们的首选目标。住房、汽车等现代家庭财产,与其它家庭财产相比,价值大、风险高,这些财产的风险保障问题,便成为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安排的问题。

第四,关于家庭金融资产、储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人身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人身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人身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的增加。

但是,这种规律也会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就是一个影响中国今后人身保险需求变化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目前,在安全保障方面,中国大多数人的文化意识还是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其表现就是以家庭、家族为核心化解风险、解除危机。人们愿意并且习惯用储蓄的方式,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因此,对银行储蓄的偏好高于对保险的偏好。其实,这种意识距离保险只有一步之遥。如果大家能够认识到,防范风险既可以用银行存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买保险的方式。保险与银行之间具有替代性,用保险方式防范风险效果更好。那么,人们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方式和保险方式中作出适当的选择。居民储蓄余额代表的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购买力。储蓄余额实际上是居民为推迟消费所作的一种准备。保险消费是居民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可以将居民储蓄余额看成是一种潜在的保险需求。

第五,人口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

中国保险业存在“内伤”,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简单地说,是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之间的矛盾问题,或者叫不平衡问题。但这种矛盾或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看到的。原因可能很多,但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本身相互关系来看,主要是保险供求内部的矛盾、内部的问题。所有做保险的人都知道,做保险讲究的是一个“大”字,保障的标的要多,保障的范围要大,保障的对象要广,要坚持大数法则。相比之下,目前中国的保险还是一个“小”字:保险市场小、保险规模小、保险资本小,保险对社会的贡献也小。一大一小形成巨大的反差。构成了中国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一个“结”。所以,要解决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还得从这个“结”开始,把市场做大。

中国保险业的“内伤”,在保险需求中的表现,主要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在保险供给中的表现,主要是保险业、保险公司本身的“底气不足”。如果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是保险业的“软伤”,那么,保险公司的“底气不足”就是保险业的“硬伤”。

倡导全民保险意识推行法定保险,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供求矛盾,即潜在需求很大,现实需求不足,其严重性,不在于老百姓不购买保险的问题,而在于,在这种不购买的背后隐藏的对保险的不信任。信念危机比市场危机更可怕。所以,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显得格外重要。政策的作用,无外乎两个:一个是纠偏,把不正确的东西改过来;另一个是引导,为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为了解决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我们呼吁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推行法定保险。

交强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

[1]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其一,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

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其二,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交强险计算方式: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 ,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 ,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 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

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对于保险公司和股东来说,短期利益是好的,壮大实力,迅速发展。但是长期来说,保险公司上市后会有利润的压力,导致保险公司理赔上严格从严,从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比较有远见的保险公司如美国纽约人寿,坚持不上市,目前是美国最大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互为股东,不用考虑利润压力,因此在服务和理赔上可以充分照顾投保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财产保险,通常包含“战争免赔条款”,通常不承保战争引致的伤亡及损失。战争免赔,最多能赔5万美元

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1)赔偿项目:保险金 + 施救费

(2)赔偿方式: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3)保险赔款为:保险金+施救费=186+1=187万

(4)公司应该自己负担的财产损失是14万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依据《保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该案中因保险单中受益人一项未填,所以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法律认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同一顺序上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而在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这一问题上又有两种看法:

1、徐氏父母各享有1/3保险金,因为徐氏丈夫犯罪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在2002年1月合同视为无效,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被中止

可以在两年的中止期内补交费用复效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合同被恢复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给付王妹的儿子,因为王妹是指字受人,王妹身故后应该把保险金给予她的法定继承人

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王艳为王某的简易人身保险视为无效。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工人意外伤害险

(2),该矿与工人

(3),有效

(4),可以

(5),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因为李某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被终止。

1.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答:(1)自然灾害(2)建筑公司,工厂(3)修复 重置 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3、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

何赔偿呢?

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4.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5、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答:(1)雇主责任保险(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6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7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80*90%=72万美元。

8.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9、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10.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②《保险法》。

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 56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700万元,企业抢险施救费为10万元。试计算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并说明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解: 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400+10)×560÷700=328(万元)

由于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56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700万元),所以为不足额保险。

1.若1995—1999年五年期间内,我国某险种400000件标的保额损失率分别为1.3‰、1.4‰、1.6‰、1.5‰、1.5‰,均方差为0.102‰,按纯保费提取附加费的比例为 20%,试计算:

(1)平均保额损失率;(2)纯费率;(3)毛费率。

(1)平均保额损失率=-(1.3‰+1.4‰+1.6‰+1.5‰+1.5‰)=1.46‰

(2)纯费率=1.46‰+0.102‰=1.562‰

(3)毛费率=1.562‰+1.562‰×20%=1.8744‰

2.若一40岁的人投保5年期的生存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据查表,5年时年利率5%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783527;据查《生命表》,40岁投保人数为966271人,5年内死亡的人数分别为1594人、1748人、1919人、2107人、2310人。试计算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

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200000×0.78354×(966271-1594-1748-1919-2107-2310人)/966271=155135.87元

3.若一35岁的人投保5年期的生存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据查表,5年时年利率6%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747258;据查《生命表》,35岁投保人数为972396人,活到40岁的人数为966271人。试计算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

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100000×0.747258×966271/972396=74255.11元

4.若一40岁的人投保5年期的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据查表,5年间年利率5%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52381、0.907030、0.863838、0.822703、0.783527;据查《生命表》,40岁投保人数为966271人,5年内死亡的人数分别为1594人、1748人、1919人、2107人、2310人。试计算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

该投保人应交的趸交纯保费=200000×1/966271(1594×0.952381+1748×0.90703+1919×0.86838+2017×0.822703+2310×0.783527 =1705.39元

5.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为什么?

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7.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8.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9. 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10.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11.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此企业处理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12.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13. 投保时隐瞒了病情,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案情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4.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问题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5.如实告知=主动告知?

案情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

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问题 法院应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16. .保险公司弃权后出现保险事故,应当依法赔偿。

案情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问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17.游客是否可为故宫投保?

案情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题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18.租房者与房东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 (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分析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19.妹妹可以为姐姐投保吗?

案情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题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离婚后还可以领取保险金吗?

案情 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题 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 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21.保险公司可以为尚未运抵的货物上保险吗?

案情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分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22.保险公司是否为肇事出租车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问题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分析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

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3.仓库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受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国外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题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如何处理?

案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题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5.离婚后是否还能领取保险金?

案情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题 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26.保险代理人少收了保险费,谁该承担后果?

案情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问题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分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27.被保险人遭故意杀害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分析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28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后还能否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情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题 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

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29.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内屡次出险的,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案情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问题 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 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30.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屡次出险的,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案情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

人应如何赔偿?

问题 交了保费后保险合同就立即生效吗?

分析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1.交了保费后保险合同就立即生效吗?

案情 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问题 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32.前妻与现妻谁该获得保险金?

案情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问题 这样处理合理吗 ?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33. 8岁孩子玩火致损,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情 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分析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5.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

案情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题 (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6.出门忘拔家门钥匙,保险公司是否倍偿?

案情 某天,林小姐上班前,将钥匙插在房门上没有带走,致使小偷轻而易举入室盗窃,家电、现金、首饰等都取走。损失高达2万余元。林小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保险公司当即告诉她,这种情况不能赔。理由是:根据规定,只有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且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37.投保时没有填写财产的存放地址,出险时是否赔偿?

案情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万元,其中楼房保额为7千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万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

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品。一天,因为平房隔壁邻居家失火,致使钱先生堆放在平房内的家具等均被烧毁,损失共计4200元。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钱先生的家庭财产的损失?

分析 保险公司告知,因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未注明除房屋外的其他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因此拒绝赔偿

38.二手车交易遭遇“保险真空”,出险后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 今年国庆前夕,小吴看中了朋友一辆二手车,私下达成协议后就成交了,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就到国庆长假了。刚成为有车一族的小吴兴冲冲地开着私家车带着家人在国庆期间“自由行”,没想到在途中意外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双方各负一半负责。 问题 小吴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小吴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比保险关系。只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过户,即办理了批单手续之后,原来的保单才有效。

小吴买车时只想着把车赶紧过户到自己名下,压根忘了保险这回事,他以为,保险随车走,自己已成为了车辆的主人,理所当然能享受保险保障。最后,小吴无奈自己负担维修、拖车等费用,加起来花了将近5000元。

39: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41.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2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1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1分)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1分)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1分)

4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4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分)

44.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1分)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分)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1分)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1分)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1分)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1分)

45.张某拥有8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3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72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先列出计算公式,再计算)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 (2分)

所以在本案例中:(1)当家庭财产损失30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30万元。(2分)

(2)当家庭财产损失72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60万元。(2分)

46. 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9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5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1000万元,企业抢险施救费为万元。试计算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并说明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先列出计算公式,再计算)

解:该保险公司的赔款= (损失金额十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500+8)×900÷1000

= 457.2(万元)由于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9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1000万元),所以为不足额保险。

47 若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调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

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年拼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调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

(1)若赵某向调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调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3分)(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3分)

48.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19.04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27.2万元

59投保人隐瞒病情,保险人是否可获抗辩权?

案情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60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

案情 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问题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62.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元 (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万元 (3分)

63.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4×40%×(1-5%)=9.12万元 (3分)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2+8)×40%×(1-5%)=11.4万元 (3分)

64.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1金本《保险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152997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1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