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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9
导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依据和资料,以备审查。 (一)建安费:经批准的概算、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经监理签证的当月工程监理计量报表。 (二)征地拆迁费:拆迁许可证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依据和资料,以备审查。

(一)建安费:经批准的概算、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经监理签证的当月工程监理计量报表。

(二)征地拆迁费: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当月拆迁完成情况(附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下月拆迁计划等。

(三)前期费:当月发生的前期费用清单(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下月的前期工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工程项目的月度、年度提款计划的审批程序。

各项目责任单位向市建设部门提交月度、年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各标段工程量清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单,以及经监理鉴认的月工程计量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计划及已发生的费用清单等资料,市建设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汇总。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每月下旬向市建设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到由市政府领导组织的由市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月度工程资金调度例会上研究。各项目责任单位凭市建设部门开具的工程项目月度拨款通知单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 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 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取费标准时,都应本着支持、节约的原则计取(公开招投标的除外)。具体执收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工程预、决算、编制标底时,其工程间接费、利润等综合取费费率应控制在15%以内(税金除外),力求降低利润空间,减少投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大宗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原则:

(一)对于标准建材产品及设备,应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其价格。凡能在国内生产企业采购的,不得通过中间商、集成商或经销商到国外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对于非标设备及建材产品,必须通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择优、合理确定供应商。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前必须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多方询价后确定投标报价的上限额(必要时,业主可通过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此类建材产品的价格信息)。若所有竞标单位报价均超过上限额时,招标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视情况宣布竞标无效,重新组织竞标。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的概算内有可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购买生活或消费性商品的:属控购商品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属政府采购的,按市政府采购办法办理。

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其中:

(一)企业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并有按合同履行质量职责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本身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实行层级负责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负有监督责任。

(三)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力,着重对业主、监理、施工企业各方在质量职责、质量行为、质量法规等方面的履行情况以及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同时对质量问题的争议有仲裁权力。

第三十五条 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开具停、返工通知单。施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情况,分别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格)、资信、市场准入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凡未取得市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验收备案认可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对每个项目都要形成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方式以及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加强对各项取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分工职能对全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有形交易市场的监督与检查以及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工程质量、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变更的监督与检查。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征地拆迁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征地拆迁行为等方面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具体细则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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