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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9
导读: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

[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

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

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

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仅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先行办理拆迁许可证,但实施拆迁前须补交其他有关文件。

5、施工许可证: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经招标确定了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经招标确定了监理企业的,可向市建设部门先行申请办理,其他有关资料开工后30天内补齐。

6、对于在原址改造不增加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手续涉及此证的,程序从简办理。

7、凡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类管线工程,必须做好管线综合规划,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许可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8、特殊工程确须先行开工的,必须按上述规定在60天内补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站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与可研时,应同时审查其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或交通咨询机构编制的,经市规划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消防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具体规定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除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外,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开标时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必须到场,中标后签定合同时,法人代表必须到场。

第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项目责任单位应将招投标资料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属重大重点工程的,同时报市重点办备案。招投标工作实行稽查制度。

第八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资质与资格动态管理系统,对在昌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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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施工企业的业绩状况、参与工程施工投标工作的诚信度、在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工期、安全及其他)、投标行为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施工企业的资信通报,作为全市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的基础依据。

第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职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把资格预审关。备案材料除评标资料外,尚应包括预审的原则、依据及结果等。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按照省建设厅赣建字[2002]6号文件精神,由招标单位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中自主选择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正式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数量的正式投标人由招标单位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到场并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要求;

2、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二)承包方施工现场的项目班子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的符合情况。

(三)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情况。

(四)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

第四章 征地与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划红线组织测量摸底后,原则上委托工程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工程所在县(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负责实施,市房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房屋拆迁时,其拆迁面积的核实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属城镇房屋的,由各区拆迁办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凭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的产权确认证明,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二)属农房的,由县(区)拆迁代办处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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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实施拆迁前,项目责任单位须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照片及录影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3]44号)的原则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以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三)各县(区)制订的具体实施细 …… 此处隐藏:23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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