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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按字母排序(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分析]1

***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分析]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答: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

一(2分)。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答: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答: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D E F G

***高永革诉大兴庄人民政府案。原告:高永革。被告:大兴庄人民政府。请分析:⑴ 乡政府拆围墙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⑵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答:⑴ 是错误的,属越权行为;行为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 ⑵ 不正确,法院依职权不予撤诉,法院要看原告行为是否损害双方面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此案两方面都受损害,因此法院不能轻易准予其诉。:: H I J

***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 问题: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K L

***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

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则就是不合法的。(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 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问:⑴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⑵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⑶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

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问题:1、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

某甲伤的比较重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 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

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 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案:(1)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罗太忠诉某县 …… 此处隐藏:28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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