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行业资料 >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9
导读: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城〔2007〕1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城〔2007〕1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或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类型分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

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四)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含)

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四)气源来源情况;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第六条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

(四)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站点的核准文件;

(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加气设施 (四)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

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加气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站点的核准文件;

(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设立的(含新设立)供应站点的注册资金、安全生产投保等条件不另作要求。但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其新增的供应站点应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核准手续。

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机动车加气经营

工程技术人员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时间 本企业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燃 气主 管部 门 审 批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许可证编号: 本表格一式三份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持 证 说 明 1、《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瓶装燃气的凭证。 2、《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放在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4、企业如有改名、分立、合并、转让等变更事项,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企业歇业时应将《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副本)

业 名 称 册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营 类 型 发证机关

企注 经

证书编号:

变 更 登 记 检 查 记 录

审批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定代表人:经营类型: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年 月

XXXXXXX印制

正本:48.5*33.8

上、下边空:4cm 左、右边空:2.5cm

副本:

14.8*21

上、下边空:左、右边空:2cm 1.4cm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62748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1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