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洙源先生唯识学讲义(8)
分为量果方足也。见分外缘虚疏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见分为自证量果,内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
夫为量果者,须是现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证人,须是敦直者方堪为证;若虚略人,不堪为保证。
如前五识,与第八见分,虽是现量,以外缘故,即非量果。故量果者,有一最要之义,须内缘故,方为量果。
如第七识,虽是内缘,而是非量,亦不可为量果。故为量果者,须具二义:一现量,二内缘,方为量果。
又果中后得见分,虽是现量,其内缘时必变影缘,故非量果。故为量果者,须具三义:一内缘,二现量,三不变影,方为量果。
又果中根本智见分。虽亲证真如,不变影故。缘是心用故,非心体故,亦非量果。故量果者,须具四义:一现量,二内缘,三不变影,四是心体,方为量果。 兹择清凉释论如后:
论曰: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释曰: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证分。自证是心分,应有第四证。
论曰: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释曰:见分是能量,须有自证果。自证证见分,须有第四果。
论曰: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释曰:恐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果,故云云。
论曰: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释曰:意明见分通于三量,即明见分缘相分时,或是非量。
不可以非量法为现量之果,或见缘相是于比量。及缘自证,复是现量。故自证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而为果。见分非心体,不得与自证而为其量果,故不得以见分,能证于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证,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须第四为分果。 总以喻明
此四分义,总以镜喻。镜如自证分,镜明如见分。镜像如相分,镜后弝,如证自证分。(永明喻)
若通作喻者,绢如所量,尺如能量,智为量果,即自证分。 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物用智,应即是人,如证自证分。 又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如自证,镜背如证自证。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复证。亦可以铜为证自证。镜依于铜,铜依于镜。 论云: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楞伽经云: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摄心所故。释云:如是处处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内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识。 三 量
三量者,现量、比量、非量也。先释其名,后释义相。
现量者,现谓显现,即分明证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离
妄分别,名之为现。言量者,量度,是楷定之义,谓心于境上,度量楷定法之自相不错谬,故名量。
比量者,比谓比类;量即量度。以比类量度而知有故,名为比量。 非量者,谓心缘境时,于境错乱,虚妄分别,不能正知,境不称心,名为非量。 一、现量
显扬论云:现量有三种相: 一、非不现见相。
非不现见相,复有四种;谓由诸根不坏,作意现前时,同类生,异类生,无障碍,不极远。
(一)、同类生者,谓欲尘诸根于欲尘境,上地诸根于上地境,已生等若生若起。是名同类生。
(二)、异类生者,谓上地诸根于下地境,若已生等,实名异类生。 (三)、无障碍者,复有四种:
1、覆障所碍者,谓黑闇无明,闇不澄净色之所覆隔。
2、隐障所碍者,谓或药草力,或咒术力,或神通力之所隐蔽。 3、映障所碍者,谓少为多物之所映夺,故不可见;或饮食等为诸毒药之所映夺;或发毛端为余麤物之所映夺。如是等类,无量无边,且如小光为大光所映,不可得见。所谓日光映星月等。又如能治映夺所治,令不可得,谓不净观映夺净相,无常苦无我观映夺常乐我相,无相观力映夺众相。
4、惑障所碍者,谓幻化所作,或相貌差别,或复相似,或内所作目眩
惛梦闷乱酒醉逸放癫狂。如是等类,名为惑障。 若不为此四障所碍,名无障碍。 (四)、不极远者,谓非三种极远。 1、处极远。2、时极远。3、推析极远。 如是总名非不现见,由非不现见,故名现量。
二、非思构所成相者,谓建立境界,取所依境,纔取便成;非思构之所成故,名为现量。
三、非错乱所见相者有七种:
(一)、想错乱者,谓于非彼相起彼相想。如于阳焰鹿渴相,起于水相。 (二)、数错乱者,谓于少数起多增上慢。如翳眩者,于一月处见多月象。 (三)、形错乱者,谓于余形起余形增上慢。如于旋火见彼轮形。 (四)、显错乱者,谓于余显色起余显色增上慢。如为迦热末罗病病损坏眼根,于非黄色悉见黄相。
(五)、业错乱者,谓于无业起有业增上慢。如执拳驰走,见树奔流。 (六)、心错乱者,谓即于五种所错乱义,心生喜乐。
(七)、见错乱者,谓即于五种所错乱义。忍受显说,安立宝重,妄想坚执;若非如是错乱所见,名为现量。
又云:现量者,如五尘色法,是第八识所变相分。前五转识,并明了意识, (五王俱) 缘此之时,最初遇境,未起分别,不带名言。能缘之智,亲证境体,得法自性,名为现量,得自相也。若前五识及第八识于一切时,皆是现量,得法自相,不简因果漏无漏位,一切皆尔。若第六识缘彼五尘境时,于彼法体生分别心,而起言说。言说所及,不能亲证。以
是假智所缘,名得共相,不简因中果位。但于境体起分别心及起言诠之时,皆名得于共相。及佛后得智缘事境时,起分别故,亦是假智。非是得彼共相法体,但是得彼共相之义也。
问:若准前说,假智所诠,但得共相之义,不得共相法体。如口说色时,口应被碍,以彼色体以质碍为自相故。既不被色碍,故知不得彼体。但得彼义者,且如第八识及与眼识并明了意识现量智起。缘火之时,既言现量得法自相,宁不烧心。若不被烧,应不得于火之自相,何名现量境耶?若许被烧,即世间现见火时,眼不被损,便有世间现量相违过。答曰:虽不被烧,亦得自相,名为现量。所以者何?以心细色麤故。心细无状,色麤有形。故缘彼火时,虽不被烧,然得自相,亦名现量。又被麤色实,亦不能坏于细色。何况心法?如火灾起时,欲界火灾,但烧欲界,然不能烧色界定地殊妙细色。故必彼色界自起火灾,烧于自地。 问:既言心细色麤,心缘火时,心不被烧者,如阿罗汉化火焚身,心智随灭。此如何通?答曰:化火焚身。但烧浮根之尘,非烧五种清净色根。及彼心智,其五种清净色根及彼心智。以无所依浮尘,缘阙不生,得非择灭。虽是定火,亦不能烧。麤细异故。定火对世火,虽是细妙,对心犹麤,以是色法,有形质故。 二、比量
比量者,此复五种。一相、二体、三业、四法、五因果。
一、相比量者,谓随其所有相貌相属,或由现在及先所推度境界。如以见幢故,比知有车;以见烟故,比知有火等。
二、体比量者,由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体,或现见彼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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