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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之管理制度 - 图文(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断检测,故障排除后,重新检测。 3.3.6检测原始记录保存 2年以后,由品管负责人同意方可销毁。 3.3.7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泄漏。 3.3.8成品、半成品每批抽检一次,结果通知品控部。检验合

断检测,故障排除后,重新检测。

3.3.6检测原始记录保存 2年以后,由品管负责人同意方可销毁。 3.3.7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泄漏。 3.3.8成品、半成品每批抽检一次,结果通知品控部。检验合格的原料,结果

通知品管及保管入库使用。不合格原料填写“不合格原料通知单”交至采购部及品控部。

3.3.9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检验室的仪器设备正确使用,按期维护,保证水、电、气的安全。 3.4检品复检和比对试验制度

3.4.1目的是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适用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复检。责任人为检验员、质检员、复核人、检验负责人。

3.4.2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或检测平行样结果不平行、须复检或重做。 3.4.3复检前要首先核对试剂、试液是否有异常,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之内,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人员操作是否正确,时间(加热、恒温、灭菌)限制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效。

3.4.4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原因,应再安排另一位检验员检验,如结果合格,才可判定为合格。

3.4.5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质检负责人,指定第二人复检,如复检结果与第一次一致,则报不合格;若第二人复检合格,且找到第一次不合格的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二人差距原因,须报告质检负责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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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样复检,

批准后由质检员重新取样,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3.4.6对于原料,如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品控部负责人同意后,双方重新取样一同检验,以后一次结果作为最终判定。如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可送权威部门仲裁检验。 3.5检验结果校核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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