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综合文档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7
导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5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强制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5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强制报废;

(二)能够整改的设施,责令整改;不能整改的设施,责令停产停业;

(三)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撤销查封、扣押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有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可以建议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或者隐瞒其他部门有关越权行政行为;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隐瞒事故、违法确定或者更改事故性质;

(四)对群众举报臵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

(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七)违反规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 (八)违反罚没收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导则和执业准则,对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设臵分支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不得拒绝、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

等单位,应当采用专栏、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井工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预付医疗救治费,事故救援、善后处

理、险情处臵等必要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谎报事故和拖延报告事故。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编造、篡改、毁弃、变动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者逃逸。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 此处隐藏:7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40329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