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2)
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表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控制间距建山墙 山墙 山墙 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筑类别 单侧单侧单侧或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布置 布置 两侧 或无 或无 无 高层 多层 低层 18 13 9 15 13 9 13 9 9 — — — 13 12 6 13 9 6 9 6 6 — — — 9 6 6 9 6 6 9 6 6 — — — 注:
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1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2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宾馆客房、职工集体宿舍不按住宅建筑控制。 3.1.13半地下车库(半地下室)与周边建筑的间距须满足消防、施工、日照等要求。 3.2建筑物退让
3.2.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3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且不影响道路、河道另一侧地块的日照权益。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 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8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9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
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m。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退让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为15米,退让30-40米(含30米)道路为10米;退让30米以下道路为8米;高层建筑主朝向沿城市主干道布置时,应加大退让尺度,应不小于规划建筑物高度的0.5倍。 其中50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尺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要点中规定,但不少于25米。
3.2.3.2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
3.2.3.3 规划建筑物后退世纪大道、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迎宾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32米,临路30米作为绿带,其中世纪大道小马沟以西段后退不少于50米作为绿带。后退范公路、开放大道(新洋港以北至宁靖盐高速公路段)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后退新都路、开创路、南纬路、东进路、盐渎路、解放南路(青年路以南)、人民南路(青年路以南)道路红线不少于25米,后退青年路、希望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
3.2.3.4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突出点(含挑檐、雨蓬、台阶、平台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
3.2.3.5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3.2.3.6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临主要道路设置主出入口的不应小于20米。
3.2.3.7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3.1条规定数值。两条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原则上应设置广场,建筑物后退道路视距三角形红线不少于建筑退让两条道路红线尺度的最小值。
3.2.3.7.1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镂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 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退西环路不小于15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3.2.3.7.2建筑退让道路距离内具体要求:
新区40米以上景观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少于15米的绿带;旧区结合控规设置。 城市新区退让主干道不小于25米(不小于15米绿化带),退让次干道不小于15米(不小于10米绿化带),作为临路绿带。主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50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主次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35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次干道交叉口让出不小于2500平方米(近似正方形)作为交叉口绿化广场。 3.2.3.8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
3.2.3.9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方可设置停车位 …… 此处隐藏:60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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