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9.29)(2)
第十八条 效益工资根据煤炭企业利润总额和煤炭销售量完成情况核定。具体为:
效益工资=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与利润挂钩的效益工资
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工资基数×0.4×0.8×(煤炭实际销售量-煤炭销售量基数)/煤炭销售量基数
与利润挂钩的效益工资=工资基数×0.6×0.8×(利润总额完成值-利润总额基数-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利润总额基数+工资基数×0.6×0.8)
其中,利润总额完成值以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及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之外的其它类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原则上参照发电类企业的规定执行。
其中,项目前期、基建单位的效益工资以各单位工资基数(前期基建部分)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按照公司的工程建设考核得分情况确定。
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前期基建部分)×基建所占权重×(工程建设考核得分)/100
第四节 效益工资的调控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资合理增长,有效控制分配风险,公司对企业的效益工资实行分档调控。当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基数10%以内的(含10%)部分,全额提取;10%-20%(含20%)的部分提取50%;20%以上部分提取30%。当年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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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效益工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幅度的75%。
当效益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按上述规定同比例进行分档调控。当年扣减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工资基数的20%。
第四章 奖励工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企业发展、企业转型、挖潜增效、科技进步、市场开拓、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工资,具体奖励办法详见《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总经理奖励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奖励金额由财务部作出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奖励预算额度确定后,无重大客观原因一律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具体办法详见《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办法》。
第五章 工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暂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待条件具备后实行工效挂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资计划的核定。公司按照企业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资计划并按80%预控下达。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B时,可按工资计划的5%计提奖励工资;当考核结果为A时,可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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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的10%计提奖励工资;当考核结果为C时,可获得全额工资计划;当考核结果为D时,扣减工资计划的5%;当考核结果为E时,扣减工资计划的10%。
第二十六条 在建及筹建单位的工资计划。公司按照在建及筹建单位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资计划,并与年度工资预算方案同时上报公司,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工资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工资预算管理。各实施工效挂钩单位每年末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工资进行预测算,确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整体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工资预算。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执行情况;
2、下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算情况;
3、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及增减变化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以及相应的计算基础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于每年底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年度工资进行预结算,次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结算结果再对各单位进行正式结算。各单位当年结算的工资总额包括挂钩内工资总额和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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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钩内工资总额包括: (1)核定的工资基数 (2)计提的效益工资 (3)公司奖励工资
(4)集团公司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项目工资 2.挂钩外单列工资包括:
(1)当年新(扩)建项目投产前(后)工资按当年工资计划单列。
(2)当年收(并)购或出售及转让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发生工资单列。
(3)当年新设立(或减少)企业的工资按定员内实有人数和本地区同类企业平均工资单列。
(4)国家政策允许在挂钩外单列的其它项目工资,按有关规定据实单列。
第二十九条 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的单位,当年度人均提取工资水平及发放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时,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报送本单位工效挂钩结算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批复所属企业工资结算总额,所批复的工资列入成本总额,作为各企业工资基金的来源。
第七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工资实行年初预算、月度分析、季度控制、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可按照公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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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核定的工资预算水平,按月平均预进成本。完不成挂钩效益指标值的应相应调减工资,不得超进度提取、发放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的月薪和效益年薪的发放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提发放工资总额,除公司批复的工资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项目(含非主业类经营项目)。对违反规定超提(发)工资的,公司将在次年按1.2倍的比例扣减企业工资基数,并扣减企业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0.5-2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将定员范围内的业务外包,按外包业务范围的定员及本单位上年人均工资的1.2倍核减工资,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有关多经收购项目的收入和各单位对外检修运行等承接业务的收入并入主业,公司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核增企业工资。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2007年底前形成的工资结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各单位动用结余工资应事先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动用工资结余的,按使用额的20%扣减工资。2008年及以后,各单位不再留存新的工资结余。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效挂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资基数和工资计划,批复所属单位工资结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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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总额按本办法进行工效挂钩,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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