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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9.2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修订)。

第二条 工效挂钩的原则

1、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2、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并兼顾地区差异;

3、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及公司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相适应;

4、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工资总额控制在公司核定的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考核企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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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工资等。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奖励工资、挂钩外单列工资组成。

1.挂钩工资由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构成。

2.工资基数是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或利润基数)和目标实物量指标应提取的工资,一般包含企业领导人(高管)基本年薪工资和员工工资基数两部分。

3.效益工资是公司根据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职工工资基数核定的工资,一般不包含企业领导人员效益年薪。领导人效益年薪按公司领导人年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

第六条 奖励工资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奖励;挂钩外单列工资指按国家或国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纳入挂钩范围的工资或由于企业并购等行为新增企业当年发生的工资。

第三章 工效挂钩办法 第一节 发电企业工效挂钩

第七条 公司对发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定比挂钩的办法。当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考核利润时,提取核定的工资基数,超(或减)额完成目标考核利润或区域同类型企业利润总额的平均水平时,按差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工资基数以该单位上年度工资基数为基础按下列原则调整后确定。

1.新组建的单位,按照该单位定员内实有人数和本地区

2

同类型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即:

工资基数=定员内实有人数×所在省(区)同类型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2.老企业人员变动调整工资。对超定员单位,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减工资的原则调整工资基数;对未超定员单位,按照增人增工资的原则调整工资基数。增(减)工资标准按照该单位上年人均工资基数确定。

3.扩建项目投产后,由公司重新核定定员。对超定员单位,按照该项目所在地同类型企业工资标准与本单位人均工资差额及该项目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调增工资基数;对未超定员单位,按照该项目所在地同类型企业工资标准及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调增工资基数。

4.老厂关停机组的,公司将根据关停后的情况重新核定定员。老厂机组关停后有替代项目的,将老厂的人员及工资基数划转至新的项目公司;无替代项目的,由集团公司按企业平均工资的70%核定分流人员工资。

5.收购及成建制划入(或出售、转让及成建制划出)单位增加(或减少)职工参考本企业上年工资水平和本地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减)工资。

6.公司下达企业目标利润比上年目标利润增加(或减少)时,公司按照目标利润增加额(或减少额)及集团公司工效挂钩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增(减)工资基数。

7.公司根据社会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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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实际情况,可调整工资基数。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根据发电企业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利润或同区域同类型电厂的平均水平比较情况核定。两者考核所占权重各为50%。具体为:

1.年度目标利润完成所得效益工资=(年度利润总额完成值-年度目标利润总额)×α/(1+α)×50%

其中:(1)利润总额完成值为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

(2)目标利润总额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确定;

(3)α为效益工资计提比例。当企业增利时,α为25%;当企业减亏时,α为12.5%。

2.年度利润总额好于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所得效益工资=(年度利润总额完成值-年度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α/(1+α)×50%

当企业增利时,α为25%;当企业减亏时,α为12.5%。 3.当发电企业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目标,或年度利润完成总额低于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按差额的25%扣减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10%。(两个条件有一个没完成就减,是不是苛刻了点?是否可以按计算出的负的效益工资扣减?)

第二节 煤炭企业工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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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煤炭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和煤炭销售量环比挂钩,工资总额的60%与利润总额挂钩,工资总额的40%与煤炭销售量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0.8。

第十六条 工资基数为煤炭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应计提的工资。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扣除不合理部分后并参照区域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确定。之后工资基数按上年公司批复的人均工资与实有人数的核定数为基础,调整下列因素后确定。

1.新项目投产后,根据煤炭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和行业定员内实际增加人员核增工资基数。

2.收购及成建制划入(或出售、转让及成建制划出)企业增加(或减少)职工参考其上年工资水平核增(减)工资基数。

3.企业用工人数绝对减少,按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核减工资。

第十七条 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按照公司当年下达的目标确定。之后利润总额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按下列因素调整后确定。

1.新项目投产前三年按公司核定的利润和煤炭产量分别核增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

2.煤炭企业收购(或出售)有关项目,分别按该项目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原则上该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和煤炭产量合理核增(或核减)利润基数及煤炭销售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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