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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范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加工承揽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委托承揽人加工成指定型号的产品,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委托承揽人加工成指定型号的产品,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加工物

第二条、加工物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1、原材料****质量以定作人提供并经承揽人验收的为准。

2、原材料****的颜色:以双方封存的样板为准。

3、定作物质量以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图纸或双方封存样板为标准。

第三条、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质量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存,作为材料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承揽人应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之日起7天内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原材料自行进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在定作过程中发现原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定作人。

第五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和保密要求:

1、定作人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2、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技术资料或

图纸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2日内答复,提出书面修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承揽人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书面告知定作人,相应的交货期限顺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3、定作人在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需要修改技术资料或图纸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承揽人,承揽人应暂停加工制作,交货期限相应顺延。

4、承揽人对于加工物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加工物完成后,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和复制品。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负责。

第六条、承揽人不可以将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加工物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七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和地点:

1、定作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加工物,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加工物的,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加工物的交付采取定作人自提方式,由定作人到承揽人的营业地或加工物所在地提取。加工物的运输费用由定作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加工物的包装由承揽人负责,需安全、坚固、防雨水、防潮,适合长途运输及搬运。包装物应使用无污染的合格材料,包装费用由承揽人负责。

第九条、加工物的验收:

1、定作人按照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要求或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人应当在提取加工物之前验收承揽人所加工的产品,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加工物有质量问题的,定作人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定作人提取货物后15天内没有对加工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加工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不包括因定作人运输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加工物质量问题)

3、如双方对加工物的质量验收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条、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加工报酬采取月结方式。每月下旬,定作人必须与承揽人进行上月及之前期间加工报酬的对账手续,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加工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2、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当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加工报酬的3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加工物的日期相应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无故拒领加工物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加工物的,定作人应当承担承揽人的保管费。定作人超过两个月不领取加工物的,视为拒绝领取加工物。超过四个月不领取加工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加工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承揽人的报酬、保管费等。变卖的价款少于承揽人的报酬和管理费等的,定作人应当补偿不足部分。如加工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6、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加工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并从加工报酬中扣减相应费用;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理或者调换。

2、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齐部分应当扣减相应的报酬。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该部分的合同。

3、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加工物的,承揽人应当重新包装。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加工物毁损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交付加工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加工物部分的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5、不能交付加工物或不能完全交付加工物的,按未交付的加工物加工报酬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加工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订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加工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加工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订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加工承揽地的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承揽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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