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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5
导读: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建土政罚字[2007]63号 被处罚单位: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 村主任:王樟良 地 址:浙江省建德市乾潭施家村 案 由: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2007年11月13日,本局对建德市乾潭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建土政罚字[2007]63号

被处罚单位: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 村主任:王樟良 地 址:浙江省建德市乾潭施家村

案 由: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2007年11月13日,本局对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进行立案,2007年11月16日,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土政罚告字[2007]第63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土政罚听字[2007]第63号),并于2007年11月16日送达被处罚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內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经查实,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同建徳市乾潭镇安仁村村民俞海波签订协议,擅自将施家村的园地共计4.51亩出租给安仁村村民俞海波建造厂房,出租期限30年,每年租金2520元,并已取得违法所得1000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出租双方调查询问笔录、土地租赁协议书、收款收据、租赁现场测绘图纸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建德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建徳市乾潭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整,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户:建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帐号:808030323408094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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